编者按:“各就位、预备、创新!”2026年世界知识产权日,WIPO 以“知识产权和体育”为核心主题(IP and Sports: Ready, Set, Innovate!),揭开知识产权与体育产业深度交融的序幕。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大量代表案例,同时深耕体育产业多年,在“知产和体育”领域有着丰富经验。因此,我们围绕今年的知产日主题,推出系列文章、视频、直播和培训、开放日活动,期待大家的关注与参与。
点击阅读系列文章:《从奥运法律服务经验看体育赛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和传播方式的迭代,体育赛事的传播生态正发生深刻变革。如今,越来越多观众不再局限于完整观看赛事直播或回放,而是将赛事二创内容——无论是高光瞬间的混剪、运动员故事的演绎,还是赛事片段的解读与再创作——视为高效获取赛事精华、感受体育魅力的重要路径;二创内容也以其碎片化、趣味性、个性化的特点,快速占据社交平台,成为体育文化传播的新载体,推动体育叙事从官方主导走向全民共创。
但与此同时,二创热潮背后的法律隐患也悄然浮现,赛事版权、运动员肖像权、传播边界等问题日益突出。当创作热情遭遇法律红线,内容创作者在借助二创传播体育赛事、满足观众需求的过程中,如何厘清权利边界、规避法律风险,实现传播价值与合法合规的双赢,成为当下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我们以赛事规格高、且赛事转播规定相当精细的奥运会为例,国际奥委会作为奥林匹克的赛事组织者,享有包括奥运转播权在内的与奥运会有关所有权利。为实现《奥林匹克宪章》第48条有关“全面报道”和“广泛观看”的相关规定,确保奥运赛事电视转播的制作水平,国际奥委会组建 OBS(Olympic Broadcasting Services),即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作为奥运会主转播商。其主要职责为——1. 制作广播电视国际公共信号;2.为持权转播商提供奥运会转播所需的设施和服务。
其中,持权转播商是指通过与国际奥委会签署了转播协议而取得授权,能够在指定地域范围内播放、展示和传播奥运会的广播媒体组织。持权转播商在主转播商提供的公用信号基础上进行二次加工,添加演播室包装、片花、本国语言的评论员解说等,比如我国的中央电视台(CCTV),就是奥运赛事的代表性持权转播商。
因此,奥运赛事的转播模式大致为:国际奥委会负责奥运赛事的组织举办,奥林匹克广播公司OBS负责对赛事现场活动摄制并制作成公用信号,持权转播商(如CCTV)对公用信号二次加工后向公众实况转播。
对于一般体育赛事而言,转播模式也与奥运会基本类似,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体育赛事并不制作公用信号。这是由于一般体育赛事的传播范围和渠道并没有奥运会那样广泛。
由此可见,体育赛事转播中涉及的法律主体主要为:
赛事组织者,组织举办赛事,将赛事的采集、传播权利向下授权。
赛事画面制作者,对赛事活动现场进行采集,对赛事画面进行加工、制作成节目画面。
赛事画面传播者,向公众传播赛事节目画面。
还是以奥运会为例,奥委会在《奥林匹克宪章》中写明其享有赛事的全部权利,包括赛事的组织、传播、开发等。一般而言,赛事组织者,无论是赛事组委会、赛事公司或者是相关协会等,都会在赛事章程、协会章程等文件中写明其享有赛事转播权。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否有所谓“赛事转播权”的相关规定呢?
答案是肯定的。202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这意味着,赛事组织者的“赛事转播权”是有权利基础的。
实践中,赛事节目画面的制作者往往也是传播者,例如CCTV既是奥运会赛事节目画面的制作者,也向公众传播赛事节目画面,而CCTV的分授权媒体则可能仅为赛事节目画面的传播者。因此,对于赛事节目画面的制作者和传播者的法律保护往往合二为一,聚焦于两者的客体——赛事画面。
对于赛事画面的法律保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统一的观点,即直播或实况转播画面符合固定性要件,可以通过视听作品进行保护,也是给赛事画面提供了更大力度、更全面范围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广播组织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可见,广播组织权赋予了电视台通过“播放”控制“传播”的权利,其保护的客体与视听作品/录像制品的赛事画面不同,是电视台等广播组织播放的载有赛事节目画面的信号。同时,随着《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的生效,广播组织权控制的行为从原先的转播、录制进一步扩张到了信息网络传播。
这意味着,对于赛事直播画面的传播者(以奥运会为例即CCTV)而言,无论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其都可以行使其基于“播放”而享有的广播组织权,有效控制有线或无线方式、互联网的盗播或盗录的侵权行为。
创作者(如B站UP主、短视频博主)未经官方授权,擅自利用赛事组织方/转播方拍摄的赛事画面进行“二创”,主要面临以下三大法律风险:
1. 侵犯著作权或广播组织权的风险: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体育赛事的直播/转播画面(如在机位设置、镜头切换、剪辑上体现了独创性)通常被认定为“视听作品”;退一步讲,即使部分画面未达到作品标准,转播商也享有“广播组织权”。创作者未经许可,通过录屏、剪辑发布赛事精华回放,或者制作大量赛事精彩瞬间的GIF动图(如进球绝杀瞬间),不仅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且很难通过“合理使用”来豁免。我国司法判例(如某网络科技公司世界杯GIF盗播案)明确指出,这种切片、浓缩核心看点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原作品的替代,很难被认定为构成“转换性使用”,因而不构成合理使用。
2.侵犯运动员肖像权的风险:赛事画面中往往包含大量知名运动员的肖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如果创作者利用包含运动员肖像的赛事画面进行视频制作,并在视频中植入商业广告、商品链接或用于自身账号的商业引流,这种明显的“商业化利用”超出了出于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范畴,极易被判定为侵犯运动员肖像权。
3.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体育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传播赛事现场音视频等信息。创作者如果开展例如“嵌套式直播”(直接嵌套官方直播网页并在旁附加自己的解说)或者“纯文字+大量GIF动图”的准同步直播,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搭便车”,抢夺了官方转播商的流量与交易机会,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竞争优势,存在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如果视频网站、APP等平台仅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友自发上传“二创”视频时,平台一般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规则),在权利人未发送侵权通知前,平台通常不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但是,在以下特定情形中,平台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1. 深度参与或共享收益,导致丧失“避风港”保护(侵犯著作权): 如果平台不仅仅是提供存储空间,而是与创作者存在深度合作,平台将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王者荣耀》短视频侵权案((2021)渝01民终3805号案件)中,法院查明平台(今日头条)与用户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分工合作并共享涉案短视频带来的收益。在这种存在“共同营利”或主动推荐、设置专属标签等情形下,法院会认定平台具有较高的主观过错,不能再以“网友个人上传”为由免责,需承担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
2. 提供嵌套技术开展“陪伴式”直播(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关判例显示(如(2019)京73民终2989号案件),如果有平台(如某些直播浏览器或聚合直播平台)未经授权,通过技术手段嵌套央视等官方网页的赛事画面,并在画面旁默认插入平台自己招募的主播进行“陪伴式”解说和弹幕互动。法院认为,这种以“直播浏览器”形式免费利用他人高价购买的赛事节目资源,并借此获取不当商业利益的模式,不当干扰了原告奥运赛事节目的正常播放,损害了官方授权许可的交易机会,破坏了体育赛事转播的行业生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未尽审核义务导致的肖像权侵权风险:对于一些特定的影视剧照、运动员肖像,平台不能简单以“图片/画面来源于网络公开渠道”或“来源于官方”作为免责抗辩。如果平台自身作为发布主体,或者在其自营的业务宣传、商业引流中使用了包含运动员面部或具有高度“可识别性”身体特征的赛事画面,仍需取得运动员本人的授权,否则将面临侵犯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要想让“二创”被认定为无需授权的“合理使用”(如“适当引用”),门槛非常高。结合司法实践与学界观点,以下形式或条件下的“二创”是相对合规、可以被接受的:
1. 纯粹为时事新闻报道且“不可避免”地少量使用: 如果在赛事结束后的时效期内,为了客观报道赛事新闻,在新闻资讯中使用了极少量的赛事画面或截图。且使用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说明新闻事实,不掺杂任何商业广告和盈利目的。
2. 具有高度“转换性”的介绍、评论与说明: 创作者引用赛事画面的目的是为了深入的战术分析、历史科普或规则讲解,而非单纯为了让观众欣赏比赛精彩画面。这种引用必须满足三个苛刻条件:
比例极小:引用的画面时长在整个二创视频中占比极低。
非核心实质:避免持续、大量地播放如“进球、绝杀、夺冠”等可以直接替代原比赛观赏体验的核心高光画面。
无市场替代性:你的视频绝对不能让观众产生“看了你的解说视频,就不需要去看官方回放或集锦了”的体验。新作品必须产生区别于原比赛的新价值(如学术性的深度解析)。
3. 规避官方画面的创新陪伴形式: 为了进一步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目前著作权侵权风险较小的直播形式是“黑屏解说”或“盲盒解说”。即创作者在直播间完全不播放任何官方赛事音视频信号,仅通过主播自己的战术板、沙盘、纯数据面板或者纯语言描述来陪伴粉丝看球。由于没有使用任何受保护的官方画面或公用信号,这类形式通常不涉及著作权侵权,但深究下来仍有被认定为“搭便车”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