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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新、徐元昊|聚焦最新裁判案例!中国法院如何认定 AI 创作中的“人类智力投入”?

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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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中,我们系统梳理了2025年以前的5起典型案例,观察到我国法院在AI创作物可版权性问题上逐步确立了 “人类中心主义” 的裁判基调与 “创作过程审查” 的审理重心。而在这些案件的基础上,我国司法实践并未停止探索的脚步。相反,法院系统开始直面AIGC创作模式多样化带来的新挑战:如何精准界定保护边界?如何量化“实质性智力投入”?如何防范权利滥用?本文中,我们进一步筛选出2025年度裁判的6个涉及AI创作作品著作权问题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既可以看出当前司法实践领域对前述问题的回应,也可以观察到司法裁判从“原则性认可”向“精细化审查”与“证据严格化”的双重转向。这一转向不仅反映了法院对技术特性的深入理解,更体现了在激励创新与防止垄断之间寻求精细平衡的司法智慧。

 

(一)古风卷轴案 

【案涉作品】

本案原告王某于2024517将其使用AI创作的涉案作品在小红书发布,平台截图显示,该笔记有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该涉案作品亦进行了版权登记。由于公示信息中并未记载相关作品的具体名称,笔者根据新闻报道等公示信息,将案涉作品暂称为“古风卷轴”。

该案中,原告王某发现被告武汉某科技公司使用了前述作品进行宣传,故诉至法院。

【创作过程】

法院查明,原告王某系AIGC创作者,其使用国产AI绘画软件(新闻报道明确为“奇域AI”APP)进行创作。原告需提前在脑海中构思欲呈现的画面感,通过撰写并输入关键词(该软件中称为“咒语”),并不断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经反复调试生成数十张图片后,最终才挑选出满意的作品。该软件主打国风画风,在定语状态下输入画面描述,且完全相同的关键词无法生成完全相同的图案,必须经历多次出图、筛选的过程才能获得最终效果。

【法院说理】

法院明确认定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核心理由包括:首先,本案被诉图片与通常所见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表现形式,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其次,原告的创作过程体现了人类智力投入的独特性,其通过关键词与画面元素的精准对应建立了映射性关系,在反复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及多轮筛选的过程中,对最终成果具有控制和预见能力。再次,该创作过程反映了原告的构思、创作技法和审美选择,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而非软件自动完成的机械性输出。最后,法院强调被诉图片凝结了原告的智力劳动成果,这种由人类主导的创造性选择和判断过程,满足了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因此原告作为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简评】

本案中,法院深入考察了人类创作者的实质贡献,总结出创作过程控制力+个性化表达的审查标准特别关注关键词与画面元素是否精准对应、建立“映射性”关系,以及创作者在调参、筛选过程中是否对最终成果具有“控制和预见”能力因此,本案系对“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伴心”案裁判思路的重申与深化。

 

(二)“猫咪晶钻吊坠”案 

【案涉作品】

案涉作品是原告周某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猫咪晶钻吊坠”图片。该图的创作背景,是原告和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期间,通过AI绘画软件生成。原被告双方未签订相关著作权约定,后双方合作也已终止。终止后,原告周某发现案涉图片被发布、使用。故原告以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性质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主张该作品系其独立使用某AI绘画软件创作完成。

【创作过程】

原告周某主张其系独立使用AI绘画软件创作完成涉案图片,并在微信群聊中公开发表。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交涉案图片在AI绘画软件中的原始生成过程记录,无法说明涉案图片生成的具体提示词、参数设置及迭代过程等关键细节。

原告仅在诉讼中利用同款AI软件进行了事后模拟复现,即通过“describe(描述)”指令对涉案图片反向生成描述词,再依据该描述词尝试重新生成图片。法院明确指出,该事后模拟操作在软硬件环境、网络条件、输入指令、操作步骤等方面缺乏与原始生成过程的同一性和可比性,且复现结果与涉案图片在风格、样式、构图等方面存在出入,因此无法客观还原涉案图片的真实创作过程。

【法院说理】

法院经审理明确认定,涉案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围绕独创性举证责任展开:首先,法院强调AIGC的独创性判断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原告作为权利主张方负有证明其对AI生成过程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义务。其次,法院指出利用AI创作相较于传统工具在技术实现上具有多层性、梯次性和间接性特点,因此用户必须说明创作思路、输入指令内容、对生成内容的选择和修改过程,并提交提示词、迭代记录、草图等实质性证据,以证明其独创性智力投入。本案中,原告既未提供原始生成过程记录,其事后模拟行为又被认定无法推定原始创作中的个性化选择、安排与判断,现有证据无法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简评】

在本案之前,我们梳理的均为法院认可AIGC属于作品的案例,自本案往下,法院则均基于相似的理由并未支持相关AIGC属于作品。本案中,法院通过严格的证据标准明确了权利主张的门槛:创作者必须完整保存从初始提示词设计、多轮迭代调整、参数精细优化到后期人工修改的全链条证据,事后补救性模拟无法替代原始创作记录。相较于此前部分“文生图”案件中因原告充分举证而获支持的情形,本案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

 

(三)蝴蝶椅子案 

【案涉作品】

原告娟主张保护的是其于2023815日通过小红书账号公开发布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中的三张蝴蝶椅子图片,该系列作品系原告以AIGC设计师身份创作的AI设计作品。

【创作过程】

原告当庭陈述其通过Midjourney及醒图等软件创作了涉案图片,并在202485日当庭演示了使用Midjourney软件生成类似蝴蝶椅子图片的过程录屏,该演示过程包括:输入提示词生成初稿、筛选和添加提示词进行优化、通过瘦脸功能调整椅子腿部与翅膀花纹、在软件素材库中选择符合要求的贴纸作为垫图并通过垫图功能再次优化等步骤。然而,原告未能提供包括本案主张保护的图1、图2、图3在内的系列蝴蝶椅子图片创作过程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由于AI生成内容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原告最终自认已无法再现与案涉图片完全相同的生成过程。

【法院说理】

法院认定原告主张保护的涉案三张蝴蝶椅子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法院认为,涉案图片系使用AI辅助生成的内容,对于主要由AI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作品;但如果使用者将AI绘图软件作为工具并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即使是AIGC,亦应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成果。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和自然人的智力投入。从原告演示过程看,首次输入提示词生成的初稿图片与案涉图片在表达上相去甚远,难以体现充分独创性。判定文生图是否属于独创性智力成果,必须审查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使用者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方式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了调整、选择和润色,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线条等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但原告未能提供涉案三张图片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其所述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智力投入。且原告自认因Midjourney软件生成图片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已无法再现完全相同的生成过程。因此,原告主张保护的涉案三张蝴蝶椅子图片符合独创性智力成果要件的证据不足,难以体现其从最初构思到最终选定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故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

【简评】

本案中,法院并未完全否定AIGC生成物的可版权性,而是认为若使用者将AI作为工具并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仍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对AIGC创作过程的证据提出了极高要求,强调必须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如流程图、参数调整记录等)以证明使用者在提示词优化、参数调整、后期修改等方面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

 

(四)大寒案 

【案涉作品】

本案涉及的作品是原告魏某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但经审查发现具有明显AI生成痕迹。

【创作过程】

原告在诉讼中先后作出三次相互矛盾的陈述:最初称其不清楚创作过程,所有材料均来源于上游授权方周某;第二次庭审中改口称与周某线下见面,使用摄影设备共同拍摄,并详细编造了拍摄时间、地点、设备及后续版权登记等细节;在法官明确告知虚假陈述法律后果后仍坚称参与实际拍摄。直至第三人周某出庭否认并提交反证(签名伪造、拍摄时段本人不在拍摄地等),原告才承认其所有陈述均属虚构,涉案图片及授权文件系从案外人处打包购得,其对真实创作过程完全不知情。

法院据此认定,原告虚构创作过程,涉案图片实际来源不明,但结合在案证据足以确认原告所编造的“自行拍摄”过程纯属虚假,图片本身存在显著AI生成特征,真实创作方式并非传统摄影。同时,法院认定原告构成虚假陈述,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

【法院说理】

本案判决并未对涉案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出直接、明确的实质认定。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是权属链条存在瑕疵且原告构成虚假陈述,而非基于作品属性判断。判决指出,因原告无法证明其享有合法著作权,故侵权主张不能成立。虽然法官在释法部分强调“利用AIGC的独创性审查中,需要着重判断创作者对独创性智力劳动的投入情况”,并指出“如实披露是否为AI生成”是诉讼义务,但鉴于原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导致事实无法查清,法院未对涉案图片本身的可版权性问题作出终局性裁判。

【简评】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确立了“创作方式如实披露义务”——权利主张者不得通过虚构传统创作过程来规避法院对AI生成内容独创性的审查,否则将构成虚假陈述并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对实务工作者而言,务必保留完整的创作过程证据(如生成日志、参数调整记录、人工修改痕迹),并在诉讼中如实陈述,切忌抱有侥幸心理。

 

(五)CS007灯笼”案 

【案涉作品】

本案涉及的争议作品为“CS007灯笼”,系一幅由AI程序生成的美术图片。原告曹某就该图片向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

【创作过程】

原告曹某于20251月之前通过“即梦AI”应用程序进行创作,AI应用中输入“中国、国风、节日、灯笼”等关键词作为提示词,并经过多轮调整最终生成该图片。此外法院查明,虽然曹某对提示词进行了初步设定与迭代,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曹某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该图片的线条、色彩、构图等具体表达要素施加了足以体现其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判断的智力创作。法院进一步认定,曹某在利用AI生成图片的过程中的贡献,主要局限于提供基础性、常规性的指令词,对于最终画面形成缺乏足以体现创作者个性与创造力的实质性智力投入。

【法院说理】

法院认定,案涉CS007灯笼图片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法院指出,无论创作工具如何更新换代,独创性判断标准不应也不应被降低。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原告曹某的创作行为仅停留在提供基础性、常规性指令词的层面,这种贡献程度远未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体现创作者个性与创造力的实质性智力投入”标准。更为关键的是,曹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对生成图片的线条、色彩、构图等最核心的具体表达要素进行了体现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判断的智力创作。因此,该图片的生成过程实质上更接近于机器基于算法和数据的自动输出,而非人类的创造性表达,最终认定其因缺乏独创性而不构成受保护的作品。

【简评】

本案作为成都法院系统护航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AIGC可版权性认定方面确立了重要的裁判标准。法院通过审查创作者对提示词的具体设计深度、参数的针对性调整程度以及对生成结果的实质性控制水平,划定了AI辅助创作机器自动生成的法律边界,确立了以智力投入与个性体现为核心的审查标准。

 

(六)“母亲为孩子举着雨伞”案 

【案涉作品】

本案涉诉作品为一张以“母亲为孩子举着雨伞”为主题的AI生成图片。该图片系周某于20244月通过某AI类应用程序,以“一键成图”方式生成的七张系列图片之一,具体对应用户输入的主题描述“母亲为孩子举着雨伞”。原告胡某于202410月以1260元购得包含该图片在内的七张“撑伞”主题图片的全部著作权后,因新疆某单位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该图片而提起诉讼。

【创作过程】

法院查明,该图片的创作过程具有显著的自动化特征。20244月,周某在使用某AI应用程序时,仅在程序中输入了简单的文字主题“母亲为孩子举着雨伞”,随即通过应用程序的“一键成图”功能自动生成了该图片。法院特别指出,周某在此过程中未进行任何手动修改或参数调整,其操作行为仅限于输入基础场景描述。

【法院说理】

法院认定,AI生成的母子撑伞图片不构成作品。具体理由包括:周某仅提供简单描述,未体现个性化选择与判断,生成结果具有高度随机性,缺乏作者思想与表达之间的必然联系,独创性不足;其次,法院强调周某未进行实质性创作劳动,其贡献度与传统美术创作存在本质差异,个人审美意识与创造性贡献明显不足;最后,图片生成主要源于算法与大数据的自动运行,过度依赖工具,而非人的创造性活动。最终法院指出,若有证据证明使用者在生成过程中融入独立思想、进行创造性修改等智力投入,并使最终成果体现其独特表达时,相关生成内容仍可能构成受保护作品。

简评

本案中,法院坚守“独创性”与“创造性智力投入”的核心标准,明确将完全自动化的“一键生成”结果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同时,判决通过但书形式为AI辅助性创作留有出口,唯有当使用者超越简单指令输入,通过参数调校、后期修改、迭代优化等方式注入个性判断与审美表达时,生成内容方能获得法律保护。

 

在“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伴心”案的基础上,2025年的6个案例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裁判思路予以深化:

古风卷轴案在审查“人类智力投入”的过程中强调关键词与画面元素应建立“映射性”关系,以及创作者在调参、筛选过程中须对最终成果具有“控制和预见”能力;

猫咪晶钻吊坠蝴蝶椅子中主张AIGC构成作品的当事人均未能还原创作过程,无法证明“人类智力投入”;

大寒案中的当事人试图隐瞒AI参与创作的事实而被法院处罚,法院并通过此案明确,司法实践中,创作者、继受人等权利主张者应尽到如实披露作品类型、如实说明相关作品是否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诉讼义务;

CS007灯笼”案、“母亲为孩子举着雨伞”案则明确,对于AI生图基础性、常规性指令词的设定、迭代均不属于“人类智力投入”。

以上一系列裁判清晰地传递出司法态度:AI工具本身不产生权利,权利源于人类创作者的实质性智力投入,而这种投入必须通过可追溯、可验证的完整证据链予以证明。下一篇文章,我们将基于前述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结合企业合规实务需求,体系化总结AIGC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件与实操指引,以期为我国企业在AIGC治理格局中布局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