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近日,上海静安公布了一起高管成立空壳公司进行舞弊犯罪的案件,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案情:
甲公司接到员工举报,称高管应某某、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项目款。经调查后发现,企业支付给员工大量的项目奖金、工资、报销款等,却未有与之对应的项目合同和收款记录。同时,在应某某、潘某某的办公室内,找到了多份乙公司对外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和相关的发票。
乙公司是一家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员工的空壳公司,且由应某某、潘某某实际控制,这些项目都由两人所任职企业的设计师参与,由企业担负设计师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人力成本,项目费却由两人成立的公司收取,最终归入两人囊中。
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
由于本案涉及项目多,犯罪手法较为特殊,在调查中有两个疑难点:第一,甲公司投入的人力成本究竟有多少;第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依据。
针对第一点,检察机关以乙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为基础,并梳理对比了工资成本明细表、转账记录等材料,发现确有三个项目是甲公司原有或后续承接的,所投入的人力成本应当予以扣除。最终认定了应某某、潘某某职务侵占的犯罪金额。下面,我们来主要分析第二点:
在舞弊犯罪案件中,职务侵占是最为常见的舞弊行为之一,也是反舞弊从业者们最为关注的案件类型。而在实务中,有人会疑惑看上去相类似的案情,为何有的定了职务侵占罪,有的却定了其他罪名。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侵占的财产属性、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等几方面来查明案件的事实,具体来看:
01 犯罪主体
职务侵占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对于本罪主体的认定,主要采用实质认定法,即:事实上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本案中的应某某和潘某某无疑符合主体要件。
02 犯罪对象
行为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这也是很多案件中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放在本案中,虽然甲公司支出的人力成本并非是两人直接占有的对象,但两人利用在甲公司的职务便利,白白占用甲公司的人力资源,后以乙公司名义承接项目,为自己谋利,最终导致甲公司损失。
03 行为方式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侵占财物实质上指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环境、条件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结语
最后,我们也对舞弊人员的职务便利的举证要点作出一些提示:证明职务便利的主要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表、岗位职责、公司组织人员架构图、岗位情况说明书等。具体而言,劳动合同、工资表、岗位职责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该舞弊人员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任职于某个岗位,进而通过岗位情况说明书等证据材料,证实其负责销售、采购或其他领域,在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领域存在职务上的便利。上述证据材料,通常可从公司人事档案归档的材料中获得,或从其实际履职业务内容方面着手。
实务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常常存在不少疑难点,特别是当前社会,舞弊行为手段日渐多样,在不同行业发生的舞弊情形也常常有其行业的特殊性,但万变不离其宗,所有案件的认定,都会回归到上述提到的几点中。后续我们也会就不同行业中职务侵占罪认定的特殊性、特殊形式下职务侵占罪认定难点等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