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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为何勒索电商平台卖家屡屡成功?归纳恶意滥用侵权投诉机制的三种常见行为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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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商平台深度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现代消费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日常购物到订餐外卖,从家电家居到服饰美妆,电商平台提供了便捷、全面的消费选择,成为连接消费者与商家的桥梁。但与实体购物相比,消费者在收到网购的商品之前仅能看到商品详情页的介绍,无法亲自确认商品的质量、外观等,亦无法判断是否真的“所见即所得”。基于此,为提升平台用户的购物体验,大多电商平台均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的售后服务机制,例如,为大众所熟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闪电退款”、“先用后付”等政策;其中,“闪电退款”主要是指对于信用较好的买家在收到商品并申请退货后可以获得“闪电退款”(即提交退货申请后立刻获得退款,无须等待平台审核、无须等待退回商品经仓库查收),以及部分针对平台卖家的投诉行为,平台在审核投诉的过程中对被投诉的商品链接进行临时下架处理,对被频繁投诉的商家实施封禁等等。


除了上述提及的消费者维权渠道,各大电商平台还先后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平台商家开展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约束。通过身份认证的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可以对电商平台上存在侵权行为的商家发起投诉,在审核投诉期间,被投诉商家通常无法再继续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机制日益完善的同时,不法分子恶意利用电商平台维权机制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却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电商平台正常的经营秩序、以及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基于信息网络远程交互的特点,编造事实成本较低、核实事实耗时较长、难度较高等因素,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大肆虚构卖家侵权的事实,再进行恶意举报投诉,导致卖家正常经营受阻,进而在情急之下“花钱消灾”,满足不法分子的非法要求。本文主要针对此类恶意滥用电商平台侵权投诉机制实施勒索财物行为进行分析,归纳总结恶意滥用侵权投诉机制的常见行为表现形式,以期对电商平台、消费者、平台商家防范此类行为有一定借鉴意义。


恶意滥用电商平台侵权投诉机制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的常见行为表现形式


01恶意滥用知识产权政策相关的勒索财物行为


近年来,各大电商平台先后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如为大众所熟知的:淘天知识产权保护平台[1]、拼多多知识产权保护平台[2]、京东知产维权系统[3] 、抖音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等[4]。以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天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为例,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授权的代理可以对淘天集团平台(包括淘宝、天猫国际等)上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及商品描述进行投诉。根据平台规则,投诉人需要完成账号注册及身份认证,并上传权利证明等材料。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发起投诉。


但在实践中,广泛存在着本身对于投诉内容没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投诉人,佯装正当维权的权利人进行投诉。根据不法分子投诉时是否有一定的权利基础,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 没有任何权利基础: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虚构权利人身份


在准备阶段,不法分子通过向他人购买或自行伪造的方式获取虚假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权利证明文件,冒充权利人或得到权利人授权的代理人,在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注册账户并申请身份认证。


身份认证通过后,不法分子开始实施恶意投诉的行为:其确定勒索对象后,先向知识产权投诉平台投诉该些被害商家侵犯其商标权、著作权等。平台接到投诉,开始审查投诉内容是否属实,期间,商品被暂时下架处理。此时,被害商家正常经营已受影响,不法分子再利用被害商家担心维权成本高、经营亏损严重的心理,以撤销投诉为条件威逼利诱,私下联系被害商家并进一步索要财物。


2.有瑕疵的权利基础:先锁定权利真空的目标,后抢先申请权利登记


许多电商平台的中小商家对其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不充分,未对品牌商标、所售商品的图片、视频等进行权利登记;或者受限于经营规模、权利登记成本等因素,对其销售商品未进行全方面的权利登记,如其销售商品的品牌商标,仅在主要销售产品类型领域进行申请商标注册。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将被害商家店铺内的商标图片、商品图片、商品宣传视频等下载后,抢先进行权利登记,而后利用申请过程中或申请通过的文件佯装权利人,进行投诉。对于已注册商标的品牌,不法分子则往往注册名称或图案相近的商标,结合散布不实消息抹黑等威胁手段要求品牌方回购。


该类行为的特点有二:


其一,不法分子原先没有任何权利基础,是在锁定有可乘之机、权利真空的投诉目标后再针对性地补充申请登记相关权利;


其二,权利基础往往存在瑕疵,例如:抢注商标后,还未通过最终审核,便凭借商标注册申请编号进行维权;


对于视频、图片等,并未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证书,而是在网络平台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作为向平台投诉的证明文件。尽管时间戳存证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其仅能说明作品在特定时间的存在和完整性,拥有该认证不等同于绝对地确认了权利归属。


02恶意滥用产品安全质量问题相关的勒索财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要求商家依法索赔。但在电商平台在线购物时,买卖双方无法当面交货,且在交易环节中引入了物流运输、快递员配送等环节,不再像线下购物时容易确认产品质量问题是否属实及其责任归属。对于产品在签收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主要依托消费者的单方面说法及其提供证据的情况。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收到本身没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后,实施人为破坏,再向平台投诉。更有甚者直接利用互联网上已有的差评内容移花接木,将针对A商家产品的差评图片,通过打码、剪裁等方式转化成投诉B商家产品的内容。不法分子通过上述手段虚构产品的安全质量问题向12315消费者举报平台或是电商平台的售后渠道恶意投诉后,再联系商家要求巨额赔偿款私了,以谋取不法利益。


03恶意滥用广告法相关的勒索财物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最佳”、“最高级”等极限词。如若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广告主会被依法处以罚款。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广告主承担侵权责任,向消费者进行赔偿。不法分子化身“职业举报人”,有意搜索可能涉及夸大宣传的产品,批量下单购买后再进行投诉、要求退货。商家接到投诉后,按不法分子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其协商。不法分子进而利用商家对商品销售及店铺的信誉率受影响的担忧,要求商家向其转账以撤销投诉。


上述行为屡屡成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不法分子完全拿捏了被害卖家囿于平台申诉审核流程长、维权成本高、权利瑕疵以及错过电商平台大促活动、害怕继续加重经营亏损、铺货成本等的心理。同时,随着司法机关、电商平台针对该类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不法分子也逐渐 “优化升级”其勒索财物的行为,将勒索行为伪装包装成其与被害商家之间的正常民事行为,诸如钱财的交付通过“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商标回购”等形式进行;但不管不法分子行为如何演化,均无法掩盖其利用被害商家的恐惧心理以勒索财物的行为本质。


恶意滥用电商平台侵权投诉机制实施勒索财物行为问题研究(下)选取了六篇典型案例,针对购买虚假商标注册证实施维权敲诈、冒用企业名义注册虚假官方网站、下载他人视频进行时间戳认证、注册相近商标、伪造产品质量问题、针对极限关键词批量投诉敲诈的典型案例进行案例评析,并就电商平台、消费者、商家三方提出应对举措建议,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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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颖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