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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潇雨|“演出经济”复苏即狂热,举办一场演唱会需要注意些什么?

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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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起,大型营业性演出全面复苏,复苏即狂热。2024年,这场热潮仍在继续。根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票务信息采集平台数据监测和调研测算,2024年上半年全国营业性演出场次25.17万场,同比增长30.19%。其中,演唱会、音乐节票房收入同比增长134.73%;观演人数同比增长63.35%。而刚刚过去的2025年跨年演唱会依然是全民关注的年度必备音乐盛宴。

《2024上半年中国演唱会报告》显示,2024年上半年演唱会共演出1182场,总观演人数达1192万人次,总收入达101.4亿元。从数据来看,演唱会给整体演出市场贡献了53.32%的票房收入,成为全国营业性演出票房贡献的“主力军”。演出形式也呈现出了“演出+旅游”模式快速升温、演出市场下沉、海外艺人参演等新趋势。

为避免演出市场在井喷式爆发的过程中野蛮生长,2023年文旅局等部门先后发布了《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128号,2023年4月21日实施,以下简称“通知一”)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号,2023年9月12日实施,以下简称“通知二”)两部通知,以对包含演唱会在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法律规范及指引。

即便如此,演出市场复苏以来,有关演唱会票务乱象、演出质量、宣传合规等问题层出不穷,屡屡引起社会热议,这其中除法律问题外,也不乏许多舆论关注焦点。本篇文章,我们将基于前述两部通知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此前大型演出活动的法律服务经验,就演唱会全流程法律风险及合规要点进行提示分析。


演出艺人签约

为尽快敲定演出艺人的档期,特别是跨年演唱会、音乐节这类各大主办方纷纷“抢人”的演出活动,尽早与艺人签署演出合作协议在整个演出筹备环节就显得至关重要。除常规的演出内容、演出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之外,在合作洽谈的过程中,以下内容需要主办方特别关注:

1、 在协议中明确具体演出内容。因演出内容需要事先提交文旅部门审批,审批后需要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演出,不可擅自调整或变更,故需要艺人提前告知具体演出曲目。如协议签署阶段暂无法确认的,可在协议中明确要求艺人方提供演出内容的具体时间节点,预留充足的审批时间。此外,如部分艺人是以乐队形式演出,或自有伴舞团队的,同样需要在协议中明确,以便主办方据此安排接待与保险,并向文旅部门提交完整演出人员名单。

2、 明确版权清理主体。演出曲目确认后,因涉及到现场表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还需要向演出曲目的词、曲作者分别取得授权;如涉及对曲目进行改编后表演的,仍需事先取得改编权授权。

3、 明确“服化道”及演出设备提供方。通常情况下,演出艺人的“服化道”均由其自行负责准备,如为了符合某一演出主题,主办方对于服装造型或风格有要求的,可事先在协议中明确。关于乐器、音响等演出设备,通常也由主办方提供,如个别演出人员对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建议要求其自行准备。

4、 明确“不可抗力”范畴。对于主办方来说,艺人未能如期到场演出是此类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核心风险。部分情况下,艺人一方可能会将飞机/高铁延误列为不可抗力,但在司法实践中,非因政府管控、自然灾害或类似情形导致的飞机/高铁延误不属于不可抗力事由。

5、 确保取得艺人本人授权。演出合作协议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与艺人所在的经纪公司直接签署。为避免经纪公司无权代理,或艺人与经纪公司出现类似鞠婧祎与丝芭传媒之间的解约纠纷,如涉及艺人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权以及表演者权问题,最好要求艺人本人单独签署授权声明,以确认其知晓并同意演出合作事宜,并授权主办方使用其肖像、姓名、声音及演出内容进行宣传推广等。

演出资质及许可取得

演唱会属于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主体应当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涉及票务销售,还应向文旅部门就演出项目进行审批。此外,如演唱会观众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还应向公安部门报备。具体如下: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在举办演唱会之前,应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01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演出经纪”;
0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0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04有3名以上备案过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具有演出经纪资格证)。





实践中,演唱会的实际“牵头人”可能并没有这一资质,需要与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合作共同举办。但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举办演出的主体应与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主体保持一致,否则可能会因为转让经营权而面临行政处罚。例如,2024年2月6日,薛之谦合肥演唱会举办方,上海鹏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被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一场演唱会由多家主体合作举办是很常见的,但负责确定项目核心内容,如演出内容、演出活动收支结算、票务、场地安排等内容主体应具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获得演出项目审批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除获得准入资质外,演出举办主体还应就具体演出项目提交审核。以下是演出内容报批环节我们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被咨询到的四个高频问题。

1、 由谁来申请?

演出嘉宾及内容的审批材料应当由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机构、以该经纪公司的名义提交。如果主办方系委托第三方进行代报批的,为明确演出活动的实际主办方,提交报批申请时,还需要一并提供主办方与代报批公司之间的委托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2、 向哪里申请?

如演出嘉宾涉及外籍或港澳台地区艺人,则相应演出嘉宾及演出内容,需向省级文旅厅报批;其余演出嘉宾及内容可向设区市、县(区)文旅局报批。

3、 需要哪些材料?






(1)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需要填写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名称、类型、演出场所、主要演员等信息,如演出人员或演出节目较多的,需要以附件形式呈现全体演职人员名单(详见下图);

(2) 演出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承诺书。同时需要一并提供参演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演出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

(3) 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 场地确认函。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场地提供方已就相应演出达成协议;

(5) 演出节目单及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6) 如涉及未成年人参加演出的,还应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4.审批后需要变更演出内容怎么办?

首先,在行政审批层面,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营业行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重新报批。

其次,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队、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此外,还应赋予观众退票权。

实践中“演出内容变更”涉及诸多情况,在少部分情况下,演出内容的“微调”不会必然导致重新报批。例如,在为期数天的音乐节中,某位艺人需要调整演出场次,如主办单位采取整体报批的形式,且调整后不会导致与公示结果不一致,可尝试与文旅部门确认后不再重新报批。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已经对外公开宣传演出艺人及演出场次的,从宣传合规的角度来讲,仍需及时将变更情况与消费者同步,避免被认定存在虚假宣传的风险。




公安部门报备


根据《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前文所提及的通知二,如演唱会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则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演出主办方应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许可申请。其中,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与营业性演出申请类似,安全许可同样需要明确活动主办方、活动名称、演出时间等。实践中,如涉及当红明星及运动员的,还需提供航班号和入住酒店,由公安部门实现采取安全措施,以降低粉丝无序聚集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可能性。此外,为明确各环节的实际提供主体,还需要提交舞台搭建方、安保安检提供方、场地提供方、票务公司等资质证明及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职责范围。同时,为避免假票流通,在向公安部门提交票务销售方案时,还需提供未来将公开销售的票券样张、防伪措施,并说明销售渠道及方案。


场地及安全责任


今年7月,刘德华在巡回演唱会上海站因为滑跪动作险些冲出高台坠落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事出不久,刘德华在9月深圳站现场再次不慎踩空,在舞台上摔倒,险些掉落至舞台地下通道。两次事故叠加、发酵后,不少网友在演唱会官方微博下面就演出活动的安全责任提出了质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此,当选择第三方经营场地作为演出场所时,主办方和场所经营单位应相互核验义务,确保演出场地安全、合规。具体来讲,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核验主办方的演出核准资质,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标准及规范,并制定安全保护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应地,主办方应当对场地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应急疏散预案等进行核验,根据演出现场情况与看台、舞台搭建方进行沟通以确保安全,根据场地情况与票务方沟通观众人数、划定观众区域并印制门票等。


除演出嘉宾的安全责任外,演出主办方、活动场地管理者还应就观众的安全承担保障义务。如在张楚先与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牡丹名城”对面空地举办演唱会。被告因连接电缆而将空地附近人行道上的窨井盖掀开,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开通灯光照明。当晚原告前往观看演唱会途中坠入窨井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举办演唱会等群众性活动,活动组织者在活动涉及区域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主办单位因连接电缆而将场地附近人行道上的窨井盖掀开,窨井周围即成为群众性活动涉及区域,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往往涉及的主体较多,常见的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场地方、服务方等等。实践中,主办方作为主要“抛头露面”的一方,当出现安全责任、票务纠纷、舆情事件时通常会成为消费者主要“控诉”对象。因此,主办方在与前述各方签订协议之前,应就责任划分进行明确约定,确保主办方在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书面协议内部追责,要求实际责任主体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板块的内容是演唱会筹备过程中的核心前置程序,相应内容同样适用于其他演出活动。下篇文章我们将深入探讨演唱会筹备及举办过程中的投资赞助、票务合规、营销合规及舆情处理等问题,为演唱会的成功举办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和风险防控,敬请期待!


作者:田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