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直播+电商”,是将直播与电商相融合产生的新型销售模式,由MCN机构及主播在渠道平台以直播形式向消费者推广品牌方的商品,并达成营销目的。自2016年,由淘宝、京东、蘑菇街等传统电商平台开始探索直播带货新模式起,经历了由平台方携手MCN机构共同推动电商行业发展的成长期,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内容平台相继推出直播功能的快速发展期等,直播电商的覆盖面及渗透率持续提升,到2020年,直播电商的成交金额已突破万亿元。
在短短数年内,各大渠道平台及品牌方相继布局直播业务,提供带货服务的MCN机构及各类直播服务供应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明星、网络红人乃至企业主也纷纷加入直播带货行列。然而,在直播行业欣欣向荣、直播带货产业链迅速发展壮大的背后,直播带货行业在制度建设上仍处于有待完善的阶段,巨额的利润驱使下,大量的舞弊行为滋生于企业管理制度的空隙之间。
基于此,星瀚微法苑特推出「直播领域反舞弊」系列。本系列文章的前三篇将分别基于品牌方、MCN机构及直播平台三个环节,立足于典型案例,从实务角度出发探讨常见的员工舞弊行为以及刑事规制的可行性;第四篇将从宏观层面介绍直播电商领域品牌方、MCN机构和平台方共通的反舞弊制度建设机制,以及各方在制度设计和优化中的关键点。本篇将首先介绍作为直播产业链前端的品牌方员工常见的舞弊行为模式。一、品牌方员工常见舞弊行为模式
品牌方处于直播业务产业链的上游,其基本业务模式为:品牌方企业内部作出以直播带货形式促销或展开推广的决定后,由品牌方内部负责电商运营的市场部门通过供应商招标或直接联络相关负责人等形式,接洽相关的MCN机构,向MCN机构提出直播需求,并提供需要直播推广的产品样本,由MCN机构进行选品和安全检测后为品牌方直播带货,以实现促进销售或向消费者推广产品的目的。
此外,部分品牌方会将其电商平台业务外包给专业电商代运营公司,由代运营公司再行联络对接MCN机构,对品牌方的产品进行直播推广。
01侵占类舞弊行为
1)与MCN机构恶意串通,侵占公司财产
在实务中,品牌方内部员工舞弊高发于有权对接外部供应商的市场部门,其基本行为模式为与MCN机构恶意串通,通过虚增合同交易价格、虚设直播服务项目或关联交易等行为,侵占公司财产。
例如,在(2021)沪0107刑初1470号案例中,行为人利用其负责公司市场推广的职务便利,在联系MCN机构签订直播推广协议的过程中,与MCN机构方人员恶意串通,虚增合同交易价格,隐瞒实际价格,并从公司实际支付的合同金额和MCN机构约定价格的差额中抽取回扣: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于上海A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主管期间,利用其负责市场推广的职务便利,在联系经纪公司签订直播推广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安排人员采用修改合同标的额和收款账户等方式,制作阴阳合同和虚假合同,侵吞A公司支付的差额款共计人民币32.2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品牌方在电商平台上推广产品并接洽直播机构带货的工作一般由其市场部门负责,而不同品牌方赋予相关员工的权限不同,对于规模较大、制度较完善的品牌方,负责洽谈的员工就其所商议的报价,需要经过层层审批,且在签订直播推广合作协议前,往往具有完善的合同评估和审核流程,不会出现直播服务协议与市场价格偏差过大的情形;而对于中小型品牌方或初创型企业,有时会存在制度不完备、法务部门人员不足、员工权限过大等问题,例如本案中员工王某作为市场主管,在与MCN机构对接的过程中,不仅有权直接同供应商进行洽谈和签订合同,甚至可以直接安排人员修改合同金额、收款账户等,反映出A公司合同审核制度尚存在优化空间。
2)伪造MCN机构合同及印章,侵占公司财产
在部分合同审核制度及财务制度不甚完备的小型、初创型企业,甚至存在员工利用负责公司运营的职务便利,伪造知名MCN机构的直播合作合同与公章,将直播合同款项占为己有的情况。相关员工往往会伪造其与知名MCN机构的商业洽谈记录、报价单、合同等,并以其联络到知名主播为公司产品带货为名,侵占公司备用金,或催促公司将直播合同款项转入其伪造的合同中所指定的账户(如该舞弊员工的关联公司账户),侵占公司财产。
典型案例:(2020)浙0108刑初6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A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公司运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相关公司印章,虚构与知名MCN机构杭州B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C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播合作合同,并将A某公司给付的直播合同款项39万元据为己有,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02受贿类舞弊行为
利用负责直播业务招标的职务便利,收受参与投标的直播机构贿赂。
在直播电商领域,品牌方相关员工作为采购端,具有向MCN机构招标、决定直播业务采购、监督直播过程、验收直播销售成果等权限;因此,部分品牌方市场部门员工可能利用其负责公司直播业务招标活动的职务便利,向参与投标的第三方代运营公司或MCN机构索取或收受好处费,或私下约定返点、回扣等,并为其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不正当竞争优势。
二、品牌方外包代运营公司员工舞弊行为模式
除了品牌方直接联系对接MCN机构外,部分品牌也会选择将其电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代运营公司,由代运营公司为其经营线上电商板块,包括提供线上营销推广、店铺运营及维护、消费者售前及售后服务等。实践中,此类代运营机构的员工可能会滥用其代理人身份,利用其负责与品牌方与MCN机构沟通、对接的职务便利,伪造直播需求、虚设直播费用,与外部广告商勾结虚构合同,从而侵占公司支付的直播费用。
典型案例:(2020)沪0101刑初887号
基本案情:Y公司为代运营公司,为多家国内国际品牌运营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的旗舰店。被告人裘某某于2019年12月入职上海Y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电子商务运营总监,负责W商贸有限公司天猫官方旗舰店的运营工作。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通过伪造W公司品牌对接人陈某某的电子邮件,向公司申报虚假直播费,由公司转账支付给R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37万元。R广告公司将资金经实际控制人黄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流转,于同日、1月20日向裘某某浦发银行账户转账合计329,300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再次伪造陈某某的电子邮件及相关直播协议,向公司申报虚假直播费,由公司转账支付给R广告公司人民币96,922元。同日,R广告公司将资金经黄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流转,向裘某某浦发银行账户转账87,2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在本案中,Y公司为品牌方W公司的电商平台代运营机构,裘某某作为Y公司的电子商务运营总监,具有较大的职务权限:对上游,其掌握与品牌方负责人陈某某对接的权限,具备虚构沟通邮件、伪造直播协议的舞弊空间;对下游,裘某某有权联络、选定MCN机构供应商,在接洽过程中,其可能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合同或拟定阴阳合同,再利用供应商的实控人或员工进行资金流转套现,从而实现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
三、刑事规制
01职务侵占罪
行为人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上述虚构交易价格、隐瞒实际价格,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且数额较大,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若行为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且MCN机构员工存在与其勾结并共同从中获利的行为,则MCN机构员工虽然不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仍可能构成“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以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0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行为人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上述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且数额较大,则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机构方人员作为行贿方,则可能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为直播电商领域中,作为直播产业链前端的品牌方员工涉嫌舞弊的常见行为模式介绍。本系列文章的下一篇将为大家介绍直播产业中,作为内容输出和资源整合端的MCN机构员工涉嫌舞弊的常见行为模式,敬请关注。
作者:毛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