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的迅速蔓延造成了疫情重区的许多医疗机构出现了口罩、防护服、防护镜等医疗物资的大量短缺的问题,严重影响到病人、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危。社会各界纷纷向疫情重区伸出援手,捐赠了大量资金与短缺物资,有的通过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捐赠;有的直接与医疗机构对接;还有的从境外组织物资运回,捐赠方式与渠道非常丰富。
在热心援助的背后,企业和个人可能忽略了捐赠行为的合法合规,如何有效地向受赠人进行捐赠,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结合相关法规、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通知,对捐赠资质及方式、捐赠后的监督、税费抵扣、境外捐赠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什么是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专项基金以及慈善信托?
在讲合规开展慈善募捐、捐赠等行为前,我们先要区分一下两者的区别。
慈善募捐,是指以慈善组织为主体,面向社会公众或面向特定对象开展财产募集,再由慈善机构对捐赠的财物及物资进行归集与统筹分配。我们常见的慈善组织主要包括基金会(如XX爱心慈善基金会)、社会团体(如XX红十字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慈善组织的成立有两种方式,一种在设立时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另一种则是在设立后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根据“慈善中国”平台(http://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login.html)的公示,慈善组织的总数已经超过6500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已经近两千家。
慈善捐赠,则是一种广义上的捐赠方式,是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的目的,都可以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慈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的本质区别是,募捐原则上需要依托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捐赠则不需要。
另外,除了以上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以及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两种常见的捐赠方式以外,还可以设立慈善专项基金或者设立慈善信托。
设立慈善专项基金,是指在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捐赠款项,这种方式下捐赠人可以对特定捐赠进行命名,并具有一定的参与度。
设立慈善信托,则是指捐赠人作为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将其捐赠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二、个人和企业能否自行组织慈善募捐?
像前文所说,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的本质区别是,募捐原则上需要依托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捐赠则不需要。那个人或企业自行组织慈善募捐是否合规?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发起公开募捐,个人或者企业如果希望自行开展公开募捐的,必须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但个人或企业若希望自行在特定人群中进行定向募捐的,比如在校友会、朋友圈等发起募捐,是否也需要具有可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资质呢?
《慈善法》中虽然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且对于社会大众的慈善行为是支持且鼓励的,但并没有对没有公开募捐资质的个人与其他组织能否组织定向募捐予以明确规定,仅在第101条以及107条中提到: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且募捐的财产应当退还捐赠人,且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若存在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因此个人或企业若自行在校友会、老友会、商会甚至朋友圈中发起募捐的,因为涉及的群体较广且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仍然具有被认定为非法募捐甚至涉嫌违反刑法的可能,建议广大爱心人士在自行募捐时与慈善机构展开合作关系,并最大程度地确保对募集款项进行审慎的财务管理,按照募集用途合理、公开、透明的使用。
三、个人和企业募捐、捐赠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作为捐赠人,个人和企业可以结合捐款金额的大小、捐款意愿以及自身参与度的考量,选择合适的捐赠方式。直接捐赠的方式对于捐赠人来说参与度最高,也可以最精准最高效地达到捐赠的目的,但直接捐赠受赠方(如个人、医疗机构等)在通常情况下无法向捐赠人开具可抵扣的捐赠票据,因而捐赠人无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而间接捐赠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慈善组织的执行能力,若慈善组织存在执行效率低下,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形,则会很大挫伤捐赠人的积极性与信赖度,因此捐赠人可以考虑以定向捐赠的方式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捐赠款项用途或受益人等事项,以确保专款专用。
其次,在捐赠的过程中,捐赠人也要注意自身权利的保障以及捐赠的后续监督。捐赠人在捐赠资金时,应当在打款时备注款项的性质,如希望用于专项或指定单位的,也可一并备注清楚。且相应的捐赠打款凭证我们也建议妥善保存,以便后期作为税前抵扣的凭证,并作为后续监督、核查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凭证。
对于后续捐赠款物的监督,捐赠人也可以要求与慈善组织或者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在协议中对募捐程序、款物用途、信息公开、结余款项处理等作出具体约定;也可要求慈善组织或者接受捐赠的企业、社会组织提供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使用的有关资料,分立单独的账户对捐赠款项进行统一管理;若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也有权要求其改正,在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捐赠人如果是国有企业,则要注意要符合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还要报国资委进行备案,国有上市公司还应按照上市规则在一定条件下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等流程,并按期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而作为受赠人或者慈善组织,则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获得的捐赠款物,并做好相关的信息公开披露工作。
四、个人和企业的捐赠如何抵扣税费?
前文提到,在直接捐赠的情况下受赠方通常无法向捐赠人开具可抵扣的捐赠票据,因而捐赠人无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因此次疫情的特殊性,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多个关于税费抵扣的通知。那针对此次疫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税费抵扣,具体是怎么抵扣的呢?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的,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第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此处需要关注的是,这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质。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9号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可以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直接捐赠或间接捐赠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9号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捐赠人应当注意,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已开具了,则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个人或企业具有税前扣除的需求的,若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在捐赠前应当确认该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质,并在捐赠后及时向慈善组织索要公益性捐赠票据或收据联,用于申请税前抵扣;若通过直接捐赠的,则可以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五、境外的医疗物资怎样合法捐赠?
境外捐赠的口罩、防护服、防护镜等物资,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属于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主要属于Ⅱ类或Ⅰ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Ⅱ类医疗器械需要获得行政许可,Ⅰ类医疗器械需要备案,因此若由海外向国内进行医疗物资的捐赠则需要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备案以及通关手续。
对于国内已经合法上市的医疗器械可以依法办理通关手续,但对于目前国内尚未批准上市的医疗物资,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月27日发布的《关于紧急进口未在中国注册医疗器械的意见》,为满足防疫需求可以从国外紧急进口符合美国、欧盟、日本相关标准的医疗器械。因此,捐赠人在进行医疗物资的捐赠时也要关注医疗物资的产品质量标准,若捐赠医疗器械存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及其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则可能出现无法办理通关手续,甚至使得使用该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面临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
另外,根据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1月23日发布第4号通告,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暂不接受境外捐赠,若考虑从境外捐赠医疗物资的,可考虑其他的捐赠渠道与方式。
危难之际,更需要众志成城,合法合规地募捐与捐赠,切勿让好心办了坏事。
作者:苏宇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