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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对于特许经营行业有什么影响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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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突袭,特许经营行业受到巨大打击,尤其是餐饮、线下教育、娱乐场所、食品零售等人员聚集、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因为疫情防控措施,可能近期一段时间都无法正常开业。 

被特许人的生产经营困境也给品牌总部带来了潜在隐患——他们不仅要面对房屋租金、员工工资、贷款利息等各方面的压力,还可能需要面对各个加盟商提出的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纠纷。那么,加盟商能否以本次疫情为由向品牌总部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呢?

1. 本次疫情是否属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国人大》全媒体北京2020年2月10日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对于政府采取相应防疫防控措施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浙高院印发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也提出,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据此,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全国人大及浙高院的意见也与早前司法界就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意见相一致。 

2. 加盟商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可抗力之情形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只有不可抗力已达到致使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程度,才可以解除合同。 

从浙江高院意见也可以看出,就本次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确属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就本次疫情来说,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应当向对方发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各类防空措施通知,以及由此影响合同履行的详细说明等。如,品牌总部无法如期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无法如期提供经营资源或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货物,加盟商无法如期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等情形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3. 加盟商能否根据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有些加盟商咨询,如果本次疫情期间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否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单方解除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呢?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实质上是对特许经营合同中“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反悔的权利,这是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合同解除权不同的地方。法律虽然赋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但为了避免加盟商滥用该权利恶意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期限的判断一般以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掌握、利用时为宜。即,如果加盟商已经开始掌握或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就很难以经营不善,收入不佳等理由行使单方解除权。 

尽管特许经营行业身处困境,但近期也有一些好消息传来。一些餐饮行业已开始致力于发展外卖服务,以最大限度内弥补亏损。某酒店品牌总部也在推行特许加盟酒店减免扶持政策。另外据盒马消息,自2月3日微博发出“疫情期间采用劳务工用方式接收其他品牌的部分员工的”的消息以来,截至2月10日,已有来自餐饮、酒店、影院、百货等行业的32家企业共计1800余人临时到盒马“上班”等。品牌内部,品牌之间也开始互相帮扶,共度难关。对品牌总部而言,我们也建议提前规划应对方案,以尽量减少纠纷、降低损失。

作者:金秀福、崔贤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