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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型融资中,中间方不是资金使用人,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丨争议解决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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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中间方作为向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转付资金的工具,此时中间方往往扮演“出卖人”的角色,出借人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将资金转入中间方账户,再由中间方支付给借款人。当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出借人很大概率会起诉中间方,主张货款;或者主张中间方为借款人,要求偿还借款。这种情况下,中间方应当如何抗辩?法院会如何分配中间方的法律责任?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

(一)如何区别中间方与借款人

贸易型融资模式中,中间方的抗辩通常是两个思路,其一,就买卖合同关系本身抗辩;其二,按照借贷关系抗辩,主张自身并非实际借款人。就买卖合同关系本身抗辩的思路,我们已在《贸易型融资中需要交付货物吗?》一文中具体分析,本文将着重分析中间方与借款人身份的识别和认定。

通常,由于中间方与实际借款人的密切关系(有的甚至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中间方与借款人往往难以区分,两方都主张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没有还款义务。可以查明的事实是,出借人已经将资金汇出,但接收资金的到底是实际的借款人,还是转付资金的通道方,这往往需要法院去识别与判断。因为只有判断出收款人的真实身份,才能分配法律责任。法院在判断被诉主体是否是真正的借款人时,通常会从如下两个方面分析:

第一,资金的流转情况。如一方在收到出借人资金后立即(通常是当日或次日)将全款转入贸易型融资链条上的另一方时,那么最终接收资金的主体有较大可能是实际的借款人。

第二,利息与服务费的支出主体。贸易型融资常常被称为“循环贸易”,是因为各方交易常常构成一个闭环,且其中一方主体存在“低卖高买”的情况,各方交易越多,该方亏损则越多,这有违商主体逐利的本质和商业常理。而亏损通常是因为该方作为借款人需要向出借人支付利息,以及向中间方支付服务费而造成的。因此,存在“低卖高买”情形的一方通常为真正的借款人。

如交易环节中的某个主体同时满足以上两个要件的话,那么被法院认定为属于贸易型融资的借款人可能性较高。

(二)原则上中间方属于借款人的履行辅助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当被认定是贸易型融资的中间方,法院通常判决中间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因为中间方只是借款人的履行辅助人,理由如下:

第一,看中间方的意思表示。在整个贸易性融资交易中,中间方通常只有作为资金流通通道的意思。如没有中间方直接、明确、清晰的进行转贷、债务加入或者承担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那么就不能认定中间方参与贸易的行为构成转贷、债务加入或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中间方始终没有要承担借款人无法还款风险的意思。

第二,看中间方的法律地位。尽管我国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履行辅助人”这一法律概念,但学界理论均认可为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之人的法律身份为履行辅助人,且域外立法规定:对履行辅助人在履行中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视为债务人之行为,由债务人自行承担责任。中间方从借款人处收取服务费,实际上中间方是借款人的履行辅助人,因此借款人作为债务人应当自行承担借贷合同项下债务。

最后,看中间方的经济地位。通过一系列的贸易合同,出借人的资金最终流转给借款人,借款人在实际使用、支配该笔资金,如因中间方起到通道作用则要求其还款,不仅违背权利与责任相一致的公平理念,而且有将借贷合同项下出借人固有、内在的风险移转给他方的嫌疑。

(三)当借贷合同无效时,中间方作为过错方,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前文所述,虽然中间方无须承担还款责任,但有部分法院认为,当借贷合同无效时,中间方要承担借款人不能还款部分(包括利息)的补充赔偿责任,比例在10%-30%不等,通常按照中间方的人数进行均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1民终926号案件中曾对中间方的过错责任进行说理如下:

“通道方明知当事人之间系以形式上的买卖掩盖真实的借贷关系,为赚取差价或谋取个人利益,仍提供媒介服务和资金流通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当事人规避司法政策和企业风控措施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过错。对于本案融资借款合同无效所造成的中X公司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法院判定中间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否有正当的请求权基础,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中间方对出借人不存在合同义务,出借人对于中间方承担责任亦没有合理期待。部分法院裁判中间方承担责任,或是考虑了侵权责任的法理,认为即便出借人、借款人均知悉借贷关系可能存在无效事由,但中间方亦扮演了交易模式的重要角色,促成交易实现,其应当为明知借贷无效而促成相关合同的订立承担责任。

(四)当出借人仅有借款给中间方的意思时,此时中间方参与交易的行为构成转贷,需承担还款责任

在(2020)京03民终10838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非典型贸易型融资案件,根据各方的买卖合同来看,在货物走向方面呈现出D公司低卖高买货物的特征,在资金流向方面呈现出A公司提供资金、D公司实际使用资金的特征,具体交易模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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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穿透买卖关系后的借款关系中还有另一层真相:A公司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为D公司,其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目的是将资金出借给B公司,但B公司向A公司借款是为给D公司使用的,事实上也是D公司在支配该笔资金。因此资金最终流入D公司,且利息、服务费等也均由D公司承担。法院最终判定A公司是与B公司而非D公司成立借贷关系,B公司应当向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赞同上述裁判观点,因为对A公司而言,其根本不知D公司的存在,A公司只有与B公司成立借贷关系的意思。同时,对B公司而言,其没有将实际用资主体表露出来,其意思之外观可以认定为有与A公司订立借贷合同之意。至于B公司实际上是将该资金提供给D公司使用,只是其借贷之目的,该目的因未向A公司披露而无法成为合同内容,并不拘束A公司。本案情形可以认为,B公司参与交易的行为构成转贷(无论B公司是否获利)。

(五)当中间方被认定具有还款意思时,需承担还款责任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1416号案件中,中间方曾向出借人出具一个还款函,还款函中明确载明各方之间进行循环贸易的背景,同时中间方承诺负责追讨借款人欠付资金,如不能追回或不能全部追回,由中间方负责归还出借人。虽然法院没有分析中间方的还款责任属于债务加入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根据该还款函,中间方的还款意思表示是直接、明确、清晰的,法院据此要求中间方承担责任。

结语

综上,中间方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首先要查明确认其实际是资金通道的身份,据此认定中间方属于借款人的履行辅助人而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当借贷合同因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和破坏金融安全秩序而无效时,由于中间方明知其违法性仍主动参与,存在需就合同无效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风险。最后,当中间方的行为已构成转贷或者在贸易型融资中作出直接、明确、清晰的还款意思表示时,中间方将需要例外地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卫新,徐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