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関連

债务人无力偿债,债权人如何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一)丨坏账追偿(一)

2022-05-17
分享到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以自由确定出资时间和期限,也因此出现一些为了逃避股东出资责任,将出资期限设置得特别长的情况,有的股东将出资期限设定为100年,有的设置在经营期限最后一天,有的甚至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在公司债权人债权迟迟无法实现时,债权人是否就只能坐等出资期限到期再向股东追偿?或是只能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才能加速到期?对于这种认缴期限畸长,没有出资诚意的情况,有什么破解之道?

《九民纪要》发布以来,运用《九民纪要》第6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突破债务人无力清偿的局面成功追索股东的案例逐渐增加,接下来我们将会发布系列文章,来探讨债权人如何成功实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一、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九民纪要》出台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进行明文规定的情形只有两种,分别是:(1)公司破产;(2)公司解散清算。《九民纪要》的出台对于“股东应否加速到期”的问题作出了突破性解释,在原有的破产、清算的法定情形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种情形,为债权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新的思路与路径:(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上述2种情形除外。

本文将结合案例就第一种情形的适用进行分析。

二、拿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就可以认定出资加速到期?

《九民纪要》中支持出资加速到期的第一种情形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①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②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①+②两个条件才行。那么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是否能够直接符合上述条件呢?答案是否定的。

案例解析

在(2020)沪0115民初84836号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法院从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之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债务人公司具备破产原因:

其一,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之债。第三人(债务人)经执行,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被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即本案原告亦不能提供第三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第三人资产已然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之债务。

其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三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被吊销的原因是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基于此,第三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经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丧失因继续经营的可期清偿能力,故第三人对生效判决之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其三,股东到庭情况。法院向相关股东邮寄送达,均因原地址查无此人或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后公告方式向相关股东送达,但两者均未到庭,亦未发表任何书面意见。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股东自行承担。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为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吊销营业执照长达两年之久,认定第三人对生效判决之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

通过我们检索到的案例来看,目前的主流裁判观点和上述案例一致,也就是说除了执行裁定,依然要从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角度来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

三、应该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加速到期条件?

(一)执行法院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首先,要判断执行裁定是否已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必要的财产调查措施,以此判断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二)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具备破产原因。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什么情况下又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呢?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严格来看,并不是一个执行裁定就能直接构成出资加速到期的。虽然我们也看到一些裁判案例中,法院并未对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展开说理,而是简单根据执行裁定认为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情形,但多方面综合审慎判断是否能够出资加速到期仍是目前的主流裁判观点。

作为债权人,需要尽量搜集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经停业、长期亏损、经营地址异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以增加被认定具备破产原因的成功率。一般在认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时,会综合以下情形来判断:

(1)公司及其股东已经失联,涉及大量诉讼;

(2)注册地址已由他人使用,无具体经营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3)因联系不上公司登记的住所,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为经营异常;

(4)诉讼过程中,对方明确表示公司资产不能偿还对外债务;

(5)公司年报信息中资产负债数据认定企业负债大于资产;

(6)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7)公司已经停止经营;

(8)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

(9)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例如:股东失联且陷入大量诉讼,法院无法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后仍未到庭。

四、股东如何抗辩?

结合我们检索案例的情况,股东的抗辩一般有以下几种:1、出资未到期,享有期限利益,不应出资加速到期;2、已经完成实缴出资义务;3、公司仍有清偿能力。其中第1种情形我们已经在前面分析过,第2种股东已完成实缴出资的抗辩往往认定较为复杂,我们将另外单独进行分析,此处重点分析股东抗辩公司仍有清偿能力的情况。

根据案例检索情况,股东可能提供如下材料证明公司具备清偿能力:

(1)提供公司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证明公司资产大于负债,具备清偿能力;

(2)提供公司另案生效判决,证明公司对外享有确定债权,具备清偿能力;

(3)提供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证明公司尚在持续经营之中,对外具有可期待收益;

(4)提供股东著作权证书、专利权证书、商标权证书、APP运行截图及其用户统计情况等,证明公司处于运营状态、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等。

此时股东是否就可以摆脱出资加速到期的境地呢?在面临败诉的情况下,股东亦有很大可能为了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的合同,这种情况下将存在一定审查难度。

在沈××与××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花×珍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债务人拒绝提供审计报告,虽然股东主张债务人有基金管理费的收入,但在收取费用期间,却没有向债权人清偿;此外,除案涉债务之外,债务人还存在384万元的债务未能履行,法院综合以上事实认定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

在杨建某、中国电×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债务人提供了其持有3件有效注册商标及6件计算机著作权的材料,但法院认为该部分知识产权最终价值多少,需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判令股东对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未加重其民事责任。在该案中,法院因无法核查相关无形资产价值,判决由股东对债务人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法院认为这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执行过程中亦可继续执行债务人财产,因而没有加重股东责任。实际上执行程序中股权、无形资产的处置,往往比较困难,如果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财产流动性差、无法变现的,亦可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在上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车某某、邵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股东提供债务人公司财产照片、购销(加工)合同、施工预算表证明债务人公司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存放于公司厂房内,具体地址位于山东省××工业园区内,不存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原告认为仅以被告提供的财产线索不足以说明债务人资可抵债。法院认为,被告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线索不真实,亦即相当于被告主动申报财产用于执行,原告即应首先通过恢复执行程序,根据被告提供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执行,只有在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偿付债务后,原告方可提起本案之诉。原告可在申请执行且证明被告提供的财产线索不真实,并认定穷尽执行手段债务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另行起诉。

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提供执行线索证明清偿能力,原告无法证伪时,应首先通过执行程序救济,穷尽执行措施无法偿付后,再另行起诉。对于该案法院裁判意见,值得进一步探讨。在被告提供了执行线索后,由执行法院对可执行财产进一步确认,可以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确实财产线索真实性更易核查和尽快执行落实,但对于被告提交的执行线索的审查,是否均应一概要求先转由执行程序确认方能裁判?我们认为,对于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相关业务合同、预算表,应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与案外人确认,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内容、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等方面审查合同真实与否,并对其中的可期待收益予以审查,对于相关设备,亦可到现场查看,而不应将相关证伪责任全部分配给原告方。

五、结语        

综上,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除了考虑执行转为破产程序,还有另一条路可以走,即审查股东出资是否到位,进而要求股东以未缴付的出资金额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债权数额少于债务人股东的未缴付金额,且债务人的对外债务也并未达到不可挽回的情况下,如果选择破产,诉讼周期和诉讼成本都较高,也会直接将债务人推向难以挽回的境地,而选择要求债务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可以更加高效、经济地实现救济,最大限度地维护个体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如果债务人公司拥有较高的重整价值时,直接选择进入整体破产程序亦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债权人可以综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选择最为适合的方式。

作者:卫新,徐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