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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 公司创始人应当知道的股权代持风险

May 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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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创业热情高涨,创业企业不断增多,在创业企业中,或出于员工激励的考虑,或出于远期融资、规避业务限制等特殊目的考量,越来越多的公司创始人在股权设置时采用股权代持方式,似乎“股权代持”成为了公司股权设置中的万能良药。然而,股权代持远非想象中的美好,实际上股权代持存在许多“雷区”。

本文中,我们将就最常见的三种股权代持类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建议。

以激励核心成员为目的的股权代持

不少公司创始人想通过授予股权的方式激励和留住公司核心成员,却担心直接授予员工股权会改变公司股权结构,从而影响公司未来的融资。在这种情况下,创始人往往会通过与核心成员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间接向其授予公司股权,股权仍登记在创始人名下,核心成员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在通过股权增加核心成员与公司间紧密度的同时避免股权结构的分散。

此类股权代持的方式看似“保持了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却存在核心成员要求显名的可能,反而具有造成公司股权不稳定的风险。

首先,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并载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资料中;另外,在隐名股东请求显名时,除要求其他股东同意外,法律并未具体设定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限制条件。因此,核心成员可以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而显名主张便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破坏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为避免此类风险,我们建议:

  • 协议中明确约定核心成员显名的条件,仅在达到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核心成员才可显名。

  • 创始股东也可与核心员工签订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条件成就时才向其转让股权,以达到上述用股权激励核心成员的目的,也避免过早授予股权后股权处于因隐名股东主张显名而陷入不稳定状态的风险。

以配合股东特殊身份为目的的股权代持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需要引入部分外部资源,而这些外部资源可能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例如其他企业股东、高管,公务员等原因)而无法直接登记为股东。此时,股权代持似乎成为了给予外部资源提供者利益的主要方式。

此类股权代持方式虽然解决了给予资源提供者利益分配的问题,但却进一步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不明晰,对公司的长期发展造成影响。

在此类代持情形中,由于隐名股东身份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公司面临“隐名股东主张显名”的风险相对较低,但正是由于这样的特殊性,通常股权代持状态会维持比较长时间。而一旦在此期间公司面临融资、挂牌、上市(尤其挂牌、上市)等需要核查公司股权是否明晰的重大节点时,公司极有可能因存在股权代持,而被认定为股权不明晰,从而影响公司融资、挂牌或上市。

为避免此类风险,我们建议:

  • 可以通过股东承诺分配股权利益的方式,实现对资源方的利益给予。由于资源提供者通常注重的是利益分配,而非股权的其他权利,因此通过承诺给予利益比直接开展股权代持更为合适。

  • 即使开展代持,亦可通过设立持股平台、并在持股平台中进行代持安排,以隔离主体公司股权不明晰的风险。

以规避行业限制为目的的股权代持

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行业的管控,部分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因此,有些外国投资者为规避相关外商投资限制,将中国境内的公司或公民作为名义股东,外国投资者则作为隐名股东,以股权代持的方式投资境内的相关行业,以绕开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此种做法,在限制外商投资的互联网行业中尤为多见。

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规避行业投资限制的方式其实存在着代持协议无效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利用股权代持方式规避行业限制的做法,通常被视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如此以来,相应的代持协议则属于无效合同。一旦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实际投资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不能行使股东权利。

为避免此类代持造成的风险,我们建议,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例如:清算公司、股权评估折现等),从而增强对隐名股东的保护。另外,也可通过建立VIE架构等方式实现外商投资的最终目的。

股权代持并非避免股权分散的万能良药,公司应当理性看待股权代持背后潜藏的法律风险,根据不同的股权代持原因、风险,设计风险预防方案。另外,分析“股权代持”背后的真实需求,寻求其他能满足这一需求的解决方式也不失为一种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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