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所以,法院可以执行个人工资,但前提是应当保障被执行人的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和开支。此外,公司有义务进行协助。对于协助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对其罚款、拘留等措施,并且可以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 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3)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 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1]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