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原因主要可以归类为三个方面:1.填补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政策;2.加大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优惠;3.明确了技术入股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方式。
伴随本次101号文的颁布,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将在税负、纳税时间等方面均有所明确。101号文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作出的改变如下:
101号文发布前的政策 |
101号文的优惠政策 | |
适用 主体 |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企业 |
满足101号文条件且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境内居民企业 |
纳税 时间 |
获得股权奖励时、股权转让时 |
股权转让时 |
纳税 税率 |
1.高新企业员工获得股权奖励时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照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 |
1. 取得股权激励暂不纳税; 2. 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计算。 |
101号文发布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规定的覆盖主体不全面,且对于非上市公司员工获得股权激励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高新企业给予技术人员股权奖励的规定及财政部税政司在答记者问中的答复,股权期权行权、限制股解禁及获得股权奖励时,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的20%税率,两个环节均计税。
而本次通过暂缓取得股权激励时的纳税,将两个环节简化到股权转让一个环节,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这也是本次101号文倍受关注与“宠爱”的主要原因。
101号文颁布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税收问题我国已有不少相关规定,本次101号文颁布的突破性要点在于延长了纳税优惠期限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101号文发布前的政策 | 101号文的优惠政策 | |
适用 主体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 |
适用 类型 |
股票期权 |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
纳税 期限 |
行权之日起6个月内 | 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12个月内 |
在101号文颁布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评估收入所得在减去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一次性纳税困难的,可以报税务机关备案分期缴纳计划后分5年缴纳。
101号文的发布对技术成果入股作出的相应的改变主要为:
101号文发布前的政策 | 101号文的优惠政策 | |
纳税 时间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时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时,或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
应纳税 所得 |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
入股时纳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转让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 |
除上述纳税时间的递延外,101号文同时也规定,无论选择适用哪一项纳税政策,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这一优惠政策不仅降低了员工个人的税负也将大幅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101号文也明确指出了在新三板挂牌公司适用其中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定,使得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激励终于有所依据,这也是101号文相较此前相关规定的另一亮点。
101号文给企业及激励对象带来的以上利好的适用均负有一定条件,不是无条件享受的,例如:
1.股权激励计划需满足激励对象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股权激励计划列明员工持有激励股权的期限等7大条件限制;
2.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企业必须在税务机关办理股权激励的备案;
3.个人转让股权时,视作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优先转让;
4.因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所产生的转增股本收益及股权进行非货币性投资,不再适用递延纳税优惠。
5.不符合递延纳税的,应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实际出资与市场价格差额部分的所得税。
因此企业也应当严格对照该文,确认是否满足适用的条件。若不能适用应当注意101号文对不适用纳税优惠情况下所作出的明确规定,不可盲目适用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