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 王宝强工作室再次发声,称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纠纷案已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起诉内容中提到了“借钱交费”、“资产被转移一空”、“公司实际上只剩空壳”等内容。更有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网友爆料称,早上王宝强去银行查自己的户头及账户存款,财产已经被全部转移。
马蓉已转移王宝强大部分财产的消息不胫而走,引起轩然大波,流言四起,众说纷纭。
若马蓉与宋喆转移王宝强财产的情况属实,靠民事调查以及民事起诉,完全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诸多律师都讲了比如北京房产多为马蓉的父母购买,还可能假离婚又假结婚,各种情况都需要证明购房款由宝强实际出资,要举证这些内容,真是难如上青天!
为解宝宝之困,星瀚刑事律师可以提供刑事维权思路一二,供宝宝参考:
我们看到,宝强名下的资产有一个主要部分是公司资产,王宝强名下有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乐开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三家企业,其中宝亿嵘与乐开花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为马蓉。马蓉虽为宝亿嵘与乐开花的法人代表,但这两家公司一直作为“夫妻店”的形式存在,王宝强始终没有放弃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分别在2016年3月与4月接连发生过两次股权变更。16年3月25日,股东由马蓉、任晓妍变更为王宝强、任晓妍、宋喆,4月19日,股东变为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王宝强,自然人股东仅有王宝强一人,且共青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宝强。
股东变更示意图:
王宝强名下有三家公司,如今却被传“两手空空”,有爆料称公司现在可能已是“空壳”。马蓉极有可能已经转移了公司财产,如果马蓉真的在未经宝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转移公司资产,将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且如果宋喆从中有帮助行为,且分享到利益结果,则可能构成该罪的共犯,一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将构成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职务侵占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有几个法定构成要件的,要追究这个罪名,必须在证据准备上具备以下条件: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法律规定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可以构成该罪。马蓉于今年4月股权变更之前一直是宝亿嵘的股东,且至今仍为宝亿嵘与乐开花的法人代表并担任公司一定职务,她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
2、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如果马蓉和宋喆掏空公司资产是利用马蓉实际控制公司的职权,例如公章使用、合同审批、财务审批等职权,则符合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
3、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际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有虚列开支、虚假报销、虚构项目等方式将公司财物非法套取占为己有等。如果马蓉和宋喆在控制公司期间有利用其公司高管身份,私自将其管理的宝亿嵘、乐开花两家公司财产转移为自己或自己关联、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所有,非法侵吞公司财产,则符合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司财务的行为。
当然,要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难度较大,取证工作也较为复杂,但是如果不能证明马蓉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有个罪名——挪用资金罪则证据规则简单的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标准分别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六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相对这个,只要擅自挪用了公司资金供他人使用,金额够,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认定要件比职务侵占罪宽松的多。
此外,启动刑事调查只要有初步证据证实,就可以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经侦部门会动用银行查账、审讯等方式进行证据的调取固定,完全不需要自己花很多的成本和精力去取证。同时,一旦构成犯罪,涉案的钱款将以赃款方式全额追回,宝宝更不需要自己去查清钱款的去向。
如果宝宝刑事维权成功,那么网络的口角、被隐匿财产追索、甚至孩子抚养权(被判刑人员不具备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等一系列难题都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