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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Sep 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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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第三大国,2013年实现境外投资超过千亿美元。我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新情况和新问题。新形势新问题需要一个更加优化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因此,商务部5号令的修订工作可谓是应时而动。

修订后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共5章39条,包括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与修订前相比,笔者认为改善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

一是明确企业对外投资自主权,落实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并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体现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

二是更加注重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办法》按照《核准目录》规定,改变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核准的方式,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最大限度地缩小核准范围,缩短了办理时限,实行了就近管理,提高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

1.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行业的类别。其中,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包括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办法》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3.明确了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提交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

4.规定《证书》将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并对《证书》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5.取消了企业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程序。

6.实行就近管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证书》。

三是强调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指导和规范

《办法》明确:政府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要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敦促企业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根据商务部官方网站最新消息,简政放权后,商务部在境外投资管理方面将重点推进一系列工作:一是加强宏观统筹规划,发布对外投资合作五年规划,编制和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别和重点行业规划,为企业提供宏观指导。二是加快推动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构筑“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三是强化公共服务与保障。更新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合作年度发展报告、国别产业指引等,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完善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提供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发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一线服务、指导作用,保障境外中资企业合法权益。

我们期待,政府在此方面有所作为,对企业经营乃至国家形象产生正向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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