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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丨融资租赁中的“厂商回购”

Apr 2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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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选择融资租赁的最大原因在于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处分权,有租赁物作为担保出租人的债权可以得到保障。

但若出现承租人违约的情况,出租人收回了租赁物之后出租人对租赁物又该如何处分?为了做到“轻松处理、轻松出售”,融资租赁公司便瞄上了厂商回购这条双赢的路。

厂商提出的“回购”对于厂商而言意味着可以更多的吸引融资租赁公司的目光增加了其生产的设备销售热度,但是这份利益的获得必须要背负相应的义务,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案件实情

甲公司将一台大型工程车辆卖给王某,但王某由于资金问题,在该项目中引入了乙融资租赁公司,希望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购买该工程车辆。为保证自己实现收回租金的债权,乙融资租赁公司要求甲公司为乙公司和王某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承担回购责任,甲乙公司为标的物签订《租赁物回购协议书》,约定如发生王某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的行为,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回购担保义务。后由于王某多期租金未支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将甲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车辆的回购义务,将王某仅作为第三人加入到诉讼中。甲公司重要的抗辩理由为:其认为乙公司向其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合法,其应该先向王某主张权利,在王某经乙公司主张仍拒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乙公司才有权利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

根据《租赁物回购协议书》的约定,甲公司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且甲公司承担的是回购责任,不是一般保证责任,因此不适用法律规定的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王某已经严重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拖欠租金金额较大,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回购责任。

法律规定

很遗憾从《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看,融资租赁部分关于权利和义务规定均没有涉及到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从司法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出卖人在融资租赁项目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参照一般的买卖合同处理。对于租赁物的回购而言更是无法可依,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细微不同便会引起截然不同的后果。

律师点评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的深入推进,融资租赁业务的方式和方案将会越来越多样化,出卖人如希望开拓市场,扩大自身的业务,不可避免的还需为交易承担其他角色,为其所承担的其他角色担负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若出卖人想追求最大程度的降低自身风险,则建议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谨慎考虑并仔细衡量风险和后果,在确定之前首先明确自己有无担任该角色的资质、相对受益方的诚信以及支付能力如何,如确定要承担其他义务的话,应当与相对方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免责范围,保障自身权利不受损失,避免自身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之中。

 

(作者:王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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