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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迈出创业第一步——公司合伙和股权设置

Jan 2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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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热情不断高涨的当下,不乏怀揣雄心的创业者,筹划项目、汇集有资源的朋友、吸引有资金的伙伴,匆匆设立公司开展业务。但是,公司创立并不只是简单的合伙做生意。企业稳固地长期发展亦是企业壮大的基本条件,而这必须依托公司规范合理、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相互制衡的结构。

企业创立的第一步是建立创始团队,创始团队与项目决定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创始团队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将成为企业发展阶段风险的导火索。而实务中的公司初创时期,创始团队的重心多集中在商业模式的建立,阶段性目标的设定,对创始人的股权分配、股东会设立与会议召开、股东、董事的权利约定不全面,待公司发展壮大后各方利益冲突产生,由于事前权利约束与救济机制不完备,高管层甚至公司运营陷入僵局。降低创立阶段的潜在危机至少从合伙人的选择、权责分配两个方面防范。

合伙人选择的误区

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合伙人的选择至关重要,企业设立之初不一定必须有多名合伙人,设立时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待业务发展起来根据规模需要再吸收合伙人未尝不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在企业创立初期,选择纯资源投入的合作者成为合伙人是常见的误区,创始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与纯资源投入者的合作利益:

资源承诺者,相比将其作为合伙人,可以通过项目利润分成实现合作利益;

纯财务出资者,以更高的价格换取少量股权;

初创公司核心员工,设定股权激励实现利益绑定;

兼职外部专家,优先通过顾问费方式给予回报;若发放股权,也应给予少量股权。

合格的合伙人

谨慎设立合伙人席位,选择合适的合伙人才能助力企业建设。创始团队合格的成员至少应当有创业能力、创业愿景,并且能够4-6年全职投入公司业务经营,具备一定相关专业特长对公司有一定出资。

合作是资源共享、能力互补的需要,企业也是如此。创始团队成员资源互补才能更利于企业长期发展,避免创始团队成员的角色不平衡地集中于一类资源投入。综合考量对公司出资和经营管理的贡献,确保公司决策权的集中和稳定,经营权、管理权和所有权的统一。

合伙人股权分配与制衡

在经营中创始团队的矛盾多出自建立之初权利授予无限制、相互制约不平衡,核心高管“抢公章”屡见不鲜。是权利就要有“笼子”,创始团队中分配股权时应当提前明确股权分配规则,避免“平均主义”,确保主要创始人享有公司的控制权,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在创始人内部实行股权代持并赋予一定的行权期限,可以增加部分非核心创始人的稳定性。同时,在分配股权时,也应当避免“以股代薪”向创始人支付薪酬。

企业创立之时虽是以合作发展为目的,为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无章可循,未雨绸缪,适当的退出机制也必不可少。人才流动是企业的普遍现象,不可避免,人才引进配套退出机制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提高效益。因此,企业设立时应当建立必要的创始人退出机制,明确创始人退出的触发条件、退出方式和退出限制。

随着业务规模不断发展扩大,企业势必面临融资需求,吸引更多资本投入运营。融资中众多因素的博弈结果共同决定了融资的成败,而实务中创业者大多只关心融资额,盲目追求高额估值。估值过低确实对企业不利,可能导致客户流失,资金不足以支持业绩目标的实现,甚至使下一轮融资窗口提前实现,影响下一轮融资估值,以此恶性循环。而估值也并非越高越好,估值过高创始人出让的股份比例会增加,如果未来被收购,若公司难以用更高的价格被收购创始人的利益将受损。因此融资时必须合理确定估值。

融资对于企业如同新鲜血液,关系企业的阶段性发展。成功的融资不仅仅是简单的估值定价,更包括股利发放、反稀释、清算优先权等相关配套规定,约定明确、完备的投资协议才能实现资本助力而非阻碍企业发展。

(作者:星瀚律师事务所 张烜 赵曼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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