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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名开票风险几何?丨星瀚税法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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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缴纳消费税而变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消费税主要在出厂销售的单一环节征收,并且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亦可作为消费税税款抵扣凭证。部分企业通过“变名开票”、“过票”等方式,隐瞒生产环节或不当抵扣消费税,进而获取少缴或不缴消费税之经济利益。 

2017年前后的石化行业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当时,部分炼油生产企业将应税油品以化工产品(非应税消费品)的名义销售给石化贸易企业,石化贸易企业再将其名目变更回应税消费品成品油以销售给用油企业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此逃避缴纳生产环节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就此开展了专项核查,相关涉事企业由此产生了重大的税务违法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大量涉事主体及其代理人以(i)上述安排具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基础,(ii)相关行为并非以骗取抵扣增值税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为由提出抗辩,认为其不构成犯罪,或即便构成犯罪也应以量刑较轻的逃税罪予以定罪。 

但是,法院则倾向于认为:上述安排所涉及的中间交易环节都是为了变名开票而人为增设,因此仍然属于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虚开发票;并且,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并不以偷逃增值税为前提。 

就上述问题,我们在下图中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整理,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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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通过“变名开票”、“过票”等方式以达到逃避缴纳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的行为,即便其形式上依附于真实的基础交易,但仍存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的较高风险。结合2021年度税务稽查重点,我们理解,通过设立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作为虚开发票、变名开票、过票的载体,以攫取非法税收利益的所谓的“税务筹划”具有极高的涉税法律风险。 

其他变名开票行为

对于其他变名开票行为,例如:就“餐饮”费用开具“住宿费”“会务费”等项目发票;将“借款利息”开具“咨询费”“顾问费”“手续费”等项目发票;就拟发放的员工福利品,向销货方获取“办公用品”项目发票等,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 

· 如果仅是为了规避企业所得税抵扣限额,或符合企业关于报销的相关规定,而实施变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获取该等变名发票的,则主要涉及对发票管理办法的违反并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若纳税人利用相关变名开票行为,实现少缴企业所得税之目的,还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并可能面临最高数额为少缴税款5倍的罚款。 

· 如果针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相关主体变更名目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现抵扣,还有可能进一步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风险。 

此外,与变名开票相关的税务风险还包括: 

· 就变更名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不能以此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将以该等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为由要求受票方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并补缴增值税。 

· 由于变更名目开具的相关发票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中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因此无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相关的采购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结语

在税务监管趋于严格的大环境下,科技稽查、精准稽查、协同稽查方式将逐渐成为常规监管措施,并且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也在不断实施与完善过程中,涉税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及违法成本不容忽视。 

就本文所述内容而言,建议企业应当对发票合规管理予以充分重视,建立与合同综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等相适应的发票管理标准化流程,以全面涵盖发票申领、开票、验票、入账抵扣、转出、红冲以及电子化管理等所有环节,并设置相关的自查自审程序,以确保上述流程得以有效运行。 星瀚财税法律服务中心介绍 星瀚财税法律服务中心由具有法律、税务及财务之复合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相关成员均持有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资质,部分领衔合伙人同时具有长期的税务系统任职经历。该中心基于其跨领域的独特优势,致力于为达成客户商业目标以及优化公司治理提供法财税一体化服务方案。

作者:崔岩双,王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