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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务侵占罪的历史演变看立法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的调整丨星瀚内控反舞弊

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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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持续优化民营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加大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以职务侵占罪为例,去年及今年,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条文内容、追诉量刑标准的两次大改(《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最新《立案追诉标准二》)都能够体现出这一点。实际上,职务侵占罪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领域职务犯罪的最典型罪名,其规定的沿革,本身就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的调整。

一、新中国成立至1979刑法颁布期间,关于职务犯罪,立法层面仅有关于贪污罪的相关规定,没有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首先,熟悉我国刑法渊源以及相关立法历史的人知道,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数十年时间内,我们都没有独立的“职务侵占罪”这个罪名。

关于职务犯罪,最早的相关规定可以追溯至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条例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产,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该条例的针对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应罪名描述也为贪污罪。

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于1979年(1980年正式实施),关于侵占公司财物的职务犯罪行为,在国家工作人员领域有“贪污罪”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问题进行规制,当然,这一点和当时改革开放起步的历史背景也有关: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前款罪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

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1979刑法颁布施行后,关于职务侵占的的问题逐渐得到重视,并于1997年《刑法》颁布后正式成为独立的罪名

在1979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刑法》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调整,职务犯罪行为也开始不断发生,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进一步明确、扩大了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但此刻仍然没有把职务侵占行为作为一种单独的罪名予以规定,没有将范围进一步明确性扩大至民营企业领域。

再后来,发生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上的舞弊案件也逐渐增多,但同时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一点越来越得到了立法者的重视。到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该法中正式提出了公司内部的职务侵占行为以及相应刑事责任问题:

1993年《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1993年《公司法》施行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违反上述第214条规定的情形,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如何处置,则成为了一个现实性问题。对此,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也再次强调了公司内部的职务侵占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十、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本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决定。

虽然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况慢慢引起重视,也通过立法和相关规定予以呈现,但上述规定毕竟不是出自《刑法》条文。1997修订《刑法》时,为了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结合《公司法》、《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职务侵占行为的相关规定,我国终于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体系,即现在熟知的职务侵占罪:

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1997刑法颁布后,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虽然固定了,但其追诉量刑标准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直至2016年两高颁布《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结合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等量刑标准的修改,对职务侵占罪的追诉量刑标准进行了大的调整以及统一

1997年,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之后,本罪名分为两档:“数额较大”及“数额巨大”,从1997年到2016年这20年期间,关于前述的两档追诉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得到统一。

首先,在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中,对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为“5千元-1万元以上”,但在接下来的数年里,无论是全国范围还是各地区,都没有就本罪名的这两档量刑标准进一步细化。到2010年最高院施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3年最高院颁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这两份指导意见中,最高院并没有明确列明职务侵占罪两档量刑标准对应的金额,但有提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常见量刑情节及其他尚未规范的量刑情节,以及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细化”,从2010年起,各省市就职务侵占罪的追诉量刑标准逐步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各地的标准有所差异,以下为部分省市当时的追诉量刑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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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明确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相应标准的两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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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侵占罪,从1997年《刑法》正式将其列入一个罪名后,至今一共进行过3次较大的调整,2016年的这次司法解释是为第一次调整。从企业角度而言,2016年解释将职务侵占罪的追诉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会影响到部分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例如6万元以下的案件,在2016年解释新出之前可以报案,解释颁布之后就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了),但总体而言,在本罪名第一次大的调整后,其追诉量刑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统一,有助于类似案件的规范化办理。

四、2016年两高颁布《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后,职务侵占罪的两档量刑标准一直都比较固定,到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本罪的罪状、量刑标准上再次进行了更大的调整,同时也再次加大对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从2016年4月份起至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期间,职务侵占罪的追诉量刑标准都没有发生变动。但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多次强调要重视民营经营的发展,树立民企与国企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的理念,高度重视民企预防和打击腐败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的条文修改也能够体现这一理念,这也是职务侵占罪近些年来的第二次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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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改动之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档次、量刑标准、刑罚种类均进行了调整:

量刑档次——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档次将调整为3个档次,入罪第一档刑期从5年以下调整为了3年以下,第二档刑期从5年以上调整为3-10年,新增第三档刑期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至此,本罪名的最高刑期调高到了无期徒刑,加大了本罪名的打击力度。

量刑标准——新增“数额特别巨大”一档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对应的金额可能也会相应进行调整。

刑罚种类——按照之前《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仅判处人身刑,没有附加刑;职务侵占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新《刑法》的规定,只要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无论哪一档刑期,都应当并处罚金。

五、2022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调低,调低后与贪污罪的数额入罪标准相同,进一步体现了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立案追诉标准(二)》已经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其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从6万元调整为3万元,这是关于职务侵占罪近些年来第三次大的调整,我们在此看下《立案追诉标准(二)》施行前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追诉标准[1]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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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仅从法律规定上而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第一档数额标准、量刑幅度将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也说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截至本文截稿,目前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追诉量刑标准还不完整,还有一些基础的问题有待落实:

“数额巨大”的标准之前规定是100万元,之后会是多少?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会如何规定?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会同贪污罪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相同吗?

这都有待于后续司法解释的出台,但根据前期的情况来看,后续的司法解释会继续反映出国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这一理念。


[1] 贪污罪的每一档量刑标准均分别设置“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职务侵占罪仅设置有数额标准,为方便比对,此处仅列贪污罪的数额标准。

作者: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