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且A方已实质提供服务。服务合同中约定,在收到A公司开具的发票后,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但A公司尚未开具发票,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向其支付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在合同明确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下,开票义务方未开发票即要求付款义务方付款,付款义务方可否以合同的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呢?
对此,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B公司先开票后付款的抗辩不能被支持
理由如下:支付价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开具发票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即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的顺序有所约定,但是一方不能因为另一方未履行附随义务,而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
但是,若A公司诉请确认B公司付款延迟构成违约并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B公司可以A公司未履行开票义务为由对抗A公司的诉请,因为在A公司未开票的前提下,视为付款期限尚未届至,B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不构成延迟付款。
如在(2020)京0108民初4881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案涉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约定付款前A公司应当开具合法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开票迟延则付款时间顺延,但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是B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是A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因此,在A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广告投放义务的情况下,B公司不能以其尚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本院对其该辩称事项不予采信,A公司主张B公司支付合同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A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节,因《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数知科技公司付款前开具发票,但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相应发票交付给B公司,其所称与B公司曾沟通过开发票事宜未得到回应一节亦无有效证据证明,故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种观点可在实践中的大量案例中得到支持[1]。
观点二:应支持B公司的抗辩
理由如下: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发票后付款,应当将“开具发票”视为付款的前提条件之一。在A公司未履行开票义务的情形下,B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理由拒绝付款。
如在(2021)陕10民终271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同合同中约定的挂帐、开票是付款的条件,但同时论证了原告方不配合核对账务是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行为,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本案付款条件应视为成就,也印证了二审法院在合同中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的条件下,支持“在开票方未履行开票义务的情形下,付款义务未届期”的观点。
在(2020)藏知民终4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上海XX公司开具发票是西藏XX公司支付制作费的付款条件之一,一审法院对上海XX公司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西藏XX公司未支付的N元,认定上海XX公司对该笔款项的支付请求,符合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在此认定中,一审法院已经指出上述涉案合同系付款附条件,随后认定涉案合同系附条件合同,是否出具发票、制作费用的最终审计、节目首播期间的有效点击率都是构成履行合同要件,未见不妥。上述认定同样支持了“在开票方未履行开票义务的情形下,付款义务未届期”的观点。
除上述案例外,还有不少案例中的法官亦持相同观点[2]。
商事交易中,“先开票后付款”的条件非常常见。这种交易条件下的纠纷,买方经常以“卖方尚未开票”为拒付货款的抗辩事由。但是,此种抗辩能够被法院支持应仅限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形。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开票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则买受人有权以出卖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因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此情形下,不宜直接用司法裁判的观点去改变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宜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最高院同样以一系列的案例表明了司法态度。如(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2019)最高法民申2588号案例中,最高院均认为在合同没有约定付款必须以开具发票为前提的情况下,不能将未开具发票作为逾期付款的先履行抗辩。即该先履行抗辩仅适用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在合同中对开票、付款先后履行顺序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因付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开具发票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一方不能因为另一方未履行附随义务,而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
但即便在合同中没有将开票约定为付款前提的情形下,还需考虑开票义务这一从义务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在某一具体情形下,双方均明知该从义务不履行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对方当事人无权拒绝履行合同主义务。
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必须以开具发票为前提的情况下,需特别关注下述几个问题:
1、做好对交易对手的背调
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对方的信用和付款能力进行评估。对于信用不好、付款能力差的交易对手,要警惕合同中“先开票后付款”的条款设计,以免卖方在履行义务并开票后因收不到款项而受损失。
2、做好财务成本的核算
在进行核算时,要注意资金成本的测算,约定好付款时间、付款比例及如何开票等事项,以减少履行中的不确定风险。
3、注意在交易中留存发票的交接证据
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中,当卖方为货款起诉至法院时,买方可能的抗辩有:已收到的发票证明付款义务已履行或未收到发票。实务中,很多卖方为了减轻举证责任、防范诉讼风险,会要求买方在签收发票凭证时,确认“已收到发票,目前未付款”的回执,以此对抗买方用发票凭证证明付款义务已履行的主张,虽然该主张并不能得到支持[3];对以邮寄、快递等方式送达发票的,买方还应当注意留存好相应的签收记录。
4、注意发票和付款的对应关系
当合同双方存在多个交易时,如对应关系不确定,需将多个交易一并拖出,这无疑加大了举证难度。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应注意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订单金额的对应关系,付款时注意与发票金额的对应关系,且可以通过勤对账的方式留存证据,为可能产生的举证责任“减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付款方意图以相对方未开具发票为抗辩事由拒绝付款,则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先开票后付款”的条款,所开具发票金额与已经支付款项的金额需一致。
实践中常存在下列情况,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并未严格执行“先开票后付款”的条款,以实际行动破除合同中双方的约定,诉讼中付款方意图以合同中的约定为由抗辩付款义务,一般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4]。
[1] 详见(2020)京0108民初48812号、(2020)沪0110民初9775号、(2020)沪0110民初7272号、(2020)津03民终32号、(2020)湘01民终9779号、(2020)甘民终112号等案例。
[2]详见(2021)陕10民终271号、(2020)藏知民终4号、 (2020)新23民终1435号、(2020)沪0113民初24006号、(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53号等案例。
[3]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
[4] 详见(2020)沪01民终984号、(2020)桂06民终17号等案例。
作者:崔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