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我接到一个咨询,当事人的丈夫出差后回家,作为妻子,当事人为丈夫整理行李物品,却在无意间看到了一张显示消费时间为2月14日的单据——高档西餐厅、价格不菲。2月14日,这个特殊的日子立刻牵动了女性敏感的神经,于是她看了丈夫的手机,从而知悉,丈夫与另一位女性共进情人节晚餐,且从聊天记录看,言语暧昧、关系非比寻常。经询问,丈夫承认那位女性为其大学时的初恋女友,初恋女友如今回国工作,两人见了一面,因当晚两人都喝了酒、随后发生一夜情。不过当事人的丈夫明确表示,其不愿意离婚、且愿意写保证书祈求妻子的原谅。不过,我的这位当事人无法原谅丈夫的出轨行为,要求离婚、并希望丈夫净身出户。
这样的情况并非个案。根据《中国妇女报》的报道,“婚内出轨”居2016年离婚原因的首位,占比高达53.33%;而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有83.58%的人在离婚时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对于这么高占比的离婚诉求,那些出轨受害方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要求离婚,法院通常会先进行调解,而非直接判决离婚。
此外,《婚姻法》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此前提下,结合实务经验,一般,如婚姻关系中未出现上述情形,那么法院通常不会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就判离婚。
通常,我们常说的“出轨”用法律语言来说,是指配偶方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表现形式为——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根据不同的形式,出轨行为可分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一夜情、嫖娼等,这些形式在责任的认定方面具有区别。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包括两种形式:其一,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二,虽未经结婚登记,但由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现象可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外在证明,若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此外,对重婚行为,还可以按照《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行为和重婚一样,都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挑战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所以如果调解无效,可导致判决准予离婚的民事法律后果。
而就其他的出轨形式,其中,“通奸”,是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夜情”,一般没有(或没有太深的)感情纠葛;而“嫖娼”,是一种赤裸裸的性交易。这三类出轨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偶然性的,往往不涉及精神层面的,虽然同样违背忠诚义务、对配偶的身心造成伤害,但并非法律认定的感情确已破裂,如果过错方或受害方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仍有挽回的余地,判决不准离婚,给予重新和好的机会。
所以,“通奸”、“一夜情”不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同居”范畴,情节较轻的只能依靠道德舆论谴责来给出轨者施压。而“嫖娼”行为虽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出轨者会受到相关惩处,并不被《婚姻法》直接干预。
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何种出轨行为,都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的伤害。审判实践中,受害方希望可以通过《婚姻法》的干预得到帮助,法官和律师也期望可以对此类婚姻的受害方有一定倾斜,但苦于并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大多数人对出轨行为在法律上的被区别对待较难接受,但最高院民一庭的法官认为,婚姻关系是具有其特殊性的,难免发生冲突、过错的情形,但这些冲突、过错可以基于感情自行修复,所以,《婚姻法》上列举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只是较为严重的情形。这并非立法者疏忽,而是给予婚姻关系谅解和恢复的机会。
因此,即便如我文章开头举的例子那般,妻子握有丈夫所写的保证书且能证明丈夫具有一夜情行为,但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法院很可能判不离。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出轨行为并不一定导致离婚财产多分。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均等分割,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出轨证据属于法官酌情考虑的证据。有很多出轨受害方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出轨的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但事实上,无论出轨方构成哪种形式的出轨行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并不大。
而且,“净身出户”其实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根据现有法律,没有“净身出户”这一法律后果。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只是适当倾斜,不会幅度过大,过错方净身出户在判决中是不大可能出现的。
对于无过错方来说,虽然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没有规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但是,法律确实赋予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重婚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出轨行为可以得到赔偿的仅仅限于这两类,换句话说,嫖娼、一夜情、通奸、短期的婚外情等出轨行为在经济上难以得到赔偿。
如果出轨行为符合以上两类法定情形且证据充分,法院一般会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但损害赔偿的金额要与损害后果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赔偿的额度一般也不会太高。
因此,除非出轨的一方自愿,否则很难让其净身出户。
答案:有,但和出轨行为无关。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016年底,网上广泛传播的最高院最新的所谓“净身出户”的指导案例第66号(2016年9月19日发布)依据的就是这条,但最高院却不是真的判净身出户,这个判例是“多分”、“少分”问题,而不是“不分”、“净身”问题。
《婚姻法》第47条颁布15年以来,人民法院极少判令过错方净身出户,这是因为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原因和过错等因素错综复杂,法院要综合考量,既要考虑过错、也要考虑财产来源;既要考虑现在的财产分割、又要考虑未来当事人的生活客观需要……看似在情理上对无过错方不尽合理,但也是法院着眼全局、综合执行操作等问题的整体权衡。
所以,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如果执意离婚,即便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除非她的丈夫自愿,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其净身出户。
咨询电话的最后,当事人问我:“我是不是应该原谅他一次?”……
“愿得一心人,白首不相离”是很多人的心愿,但有时候,爱情和婚姻不一定是完美无缺的。是否选择原谅,最终还是要看这份感情的生命力,以及是否有更理性、更包容的心态和处理复杂感情的能力。情感上的决断需要当事人思考,律师可以提供的是专业建议,包括结合家庭情况、资产情况、公司情况等在内的综合性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