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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丨“今日头条”涉讼风波的法律观察

Aug 1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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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今日头条是国内社交化的资讯阅读应用,能便捷地了解最热门的资讯,并和朋友互动,发表对世界的看法。同时可收集用户关注的热门新闻和感兴趣的新闻,第一时间发现属于用户个人的头条。今日头条APP客户端,采取链接主流媒体网站新闻的形式分享最新信息。2014年6月,搜狐率先发难,认为今日头条未经许可复制、篡改搜狐享有著作权的版权内容,严重侵犯搜狐的著作权,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随后,各大门户网站纷纷响应,一时间,今日头条真的成为了“头条”。

那么今日头条此种链接方式是否侵犯搜狐的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避风港”原则难以适用

本案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今日头条”采取链接主流媒体新闻网站的行为,是否适用所谓“避风港”原则?笔者认为,从目前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今日头条”很难依据“避风港”原则来逃避侵权责任,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一)避风港原则适用的前提与本案不符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明白什么是“避风港”原则。对于信息存储服务和信息定位服务,如果网络服务商发现网络系统中存储有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或者链接指向的内容侵权,以及在收到著作权人发出的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通知后,立即移除了侵权内容或断开了对侵权内容的链接,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为美国DMCA(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所首创,并被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通知与移除规则”,也称为“避风港”规则,体现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

通过上述对“避风港”原则的解释,可以看出其适用的前提是ISP(网络服务提供商)链接指向的内容是侵权作品,而本案并不是这样,“今日头条”链接的内容乃是搜狐网站工作人员撰写的文章信息,是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并非是侵权内容。因此,所谓“避风港”原则与本案毫无关系,适用的前提并不存在。

(二)“今日头条”客户端模式也并非传统的“深层链接”

深度链接(DeepLinking),指的是绕过被链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分页的链接方式,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过被链网站的首页,而跳到具体内容页。

然而本案之中,“今日头条”客户端采取的运营模式,并非“深层链接”。对此,笔者下载了“今日头条”客户端,随意点击了一条新闻评论内容,链接跳转之后会显示来源网站的网址以及文章内容,通过所谓的“转码”技术处理,使用了“今日头条”设定好的统一格式,隐去了来源网页里除了文章内容之外的所有展示信息,比如其他链接、广告,另外还加上了自己的分类栏目,对文章重新进行分类。因此,“今日头条”客户端中文章的显示形式并非忠实反映来源网站的网页原貌,而是将他人内容有选择性的进行了一个筛选、编排。

综合上述两点,笔者认为,本案并不适用“避风港”规则。

三、“网络转载”涉嫌侵权

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网络转载”是否侵权?从本案实质来看,“今日头条”APP客户端直接将搜狐网站的内容“临时存放”到今日头条的服务器上,该行为可认为是典型的“网络转载”。

针对“网络转载”行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即网络的转载可以不经过特别授权。然而,2006年12月8日,新解释删除了这一条,从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转载”的态度从肯定转为了否定。因此,本案中“今日头条”的“网络转载”方式涉嫌侵权。

四、“屏蔽广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第三个争议焦点,在于“今日头条”采取的“屏蔽广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今日头条”认为,由于自己没有投放广告,并未产生“盈利”,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今日头条”这一观点难以成立。

2011年发生的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案件,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参考,爱帮网对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的使用,已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事实上造成爱帮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点评内容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对大众点评网的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

回到本案,尽管“今日头条”并没有在界面上投放广告产生盈利,但在网络流量时代,不能以单一模式来观察盈利。从本质上看,“今日头条”客户端展现作品的方式存在问题,大多数门户网站在新闻内容旁边是有广告的,而今日头条加工后,广告消失了。众所周知,新闻网站之所以能够提供作品供网友免费阅读,就是因为有广告收入,提供获取版权的经费。而用户通过今日头条APP客户端,就不用再去原网页看广告了,这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违反了日常交易中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涉嫌不正当竞争。

五、结语

本案之所以产生巨大争议,在于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巨大发展,网络信息流通的速度日益加快,而当事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却没有建立起来,甚至有观点认为这阻碍了作品的自由流通,过分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权利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最终目标是促进作品的创作,当网络技术真正与著作权人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和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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