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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行为未达刑事追诉标准可被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丨星瀚反舞弊

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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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具体阐述舞弊行为被追究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行性,并整理了哪些行为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以及详细的处罚规则。

一、舞弊行为被追究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行性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显而易见,治安管理处罚保持了与刑罚的衔接,使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违法行为也要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二)反舞弊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联系

一般而言,我们认为舞弊行为如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将依法承担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如果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如同本系列前三篇文章所述,不同的行为,依法可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相对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多是针对治安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因此可能少有人会将反舞弊跟《治安管理处罚法》联系在一起。

但实际上,很多舞弊行为本身、由舞弊行为衍生出的或者与舞弊行为必然关联的相关不法行为,例如利用工作环境、工作机会窃取公司财物、为达舞弊目的而伪造单位的印章、为窃取单位数据信息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均同时具备侵犯单位财产权利、妨害公共安全的特性,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文规定,依法需要承担罚款、行政拘留等财产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在反舞弊中的意义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虽然从处罚的程序、内容上无法与刑事强制措施、刑罚措施相比,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权系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具有警察强制性,能够降低对舞弊人员的社会评价,一定程度上起到惩处舞弊行为的目的。

我们在《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舞弊行为应该如何追究责任?》一文中曾提及:“舞弊人员如果因触犯相关行政法规而被行政拘留的话,会被公安人员带至拘留所接受最多15日的行政拘留。被公安羁押过的人,无论其具体案情如何,多多少少会被一般社会公众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重要的是,被行政拘留过的人还会在公安机关内部留下违法记录,这一违法记录会一直留存、不被删除,如果该行为人后期在生活、工作中需要出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话,这一证明也是没有办法开出来的。由此可见,被行政拘留对于一个人的社会评价、社会生活是有长期的不利影响。”例如,在(2016)苏01行终259号案中,李某三次参加征兵,体检均合格,但均未被征收入伍,后来了解到原因是未通过政审,因为在公安部门内部警务信息平台上记载有李某此前因盗窃被查获、并被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的记录。

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能够规制舞弊行为的法规比较分散,我们接下来看下哪些行为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以及详细的处罚规则。

二、侵犯单位财产权舞弊及相关行为可能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在刑事领域,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舞弊行为,最常见和典型的罪名有职务侵占、侵占、盗窃等。

(一)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舞弊行为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在舞弊类案件中,如果是以盗窃、欺诈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未达到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的,可以依据本条款以“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认定,追究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由此,舞弊人员窃取、骗取公司财物的,可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在(2016)鲁06民终4327号中,王某原系某公司员工,从事勤杂工、装卸工工作,2014年12月9日,王某在上班期间,将公司内一辆电动车电瓶私自拆卸,据为己有,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2月16日,公安对王某作出了烟港龙口行罚决字[2014]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2014年12月24日,公司依据内部《员工奖惩及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在(2015)东行再字第00001号案中,仲某原系某卷烟厂员工,因单位要求其内退而对单位产生不满,2014年1月2日16时许,从单位盗窃黄山牌香烟5条,价值250元。单位报案后,公安对仲谋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在(2014)二中行终字第807号案中,李某原来系某公司票务科员工,负责清点票款、采集刷卡数据等工作,李某在清点票款的过程中,偷偷将3张10元纸币装入自己口袋,公司发现账目可能存在问题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了李某偷窃的行为后报警,警方查实后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二)毁坏单位财物的行为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严格意义上,单纯毁坏单位财物的行为并不一定属于舞弊行为,但是在有些舞弊类案件中,行为人可能伴随有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例如行为人为了销毁罪证而毁坏财物,在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存在毁坏财物的行为,因受到单位调查为报复泄愤而毁坏财物等。即,毁坏财物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与舞弊行为相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在(2017)苏04行终222号案中,李某原系某木业公司员工,本来在车间工作,因为与公司内部员工存在不和,后被调至保安岗位,因为工资收入相差太大,心里不平衡,某日在巡逻的时候将车间的3块模板踢坏。公司报警后,公安经过调查,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标准

与《刑法》对刑事犯罪有规定追诉标准、量刑标准一样,《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法行为也有规定具体的裁量标准。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盗窃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

在上海地区,公安机关办理盗窃类治安案件中,对于“情节严重”认定主要考虑行为人的手段、财物价值等: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以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方式盗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盗窃罪,上海的刑事追诉标准为1000元);

结伙盗窃的;

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的;

使用专用工具或者技术性手段盗窃的;

盗窃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

2、诈骗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

在上海地区,公安机关实践办案会参照以下标准:

诈骗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诈骗罪,上海的刑事追诉标准为5000元);

入户、结伙、流窜诈骗,且诈骗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诈骗财物价值500元以上,且存在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多次诈骗或者诈骗多人的情形;

诈骗财物价值500元以上,且存在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

……

3、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

在上海地区,公安机关实践办案会参照以下标准:

故意损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追诉标准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听劝阻的;

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故意损毁财物行为的;

……

三、侵犯单位经营、管理秩序的舞弊及相关行为可能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舞弊类案件中,舞弊人员在侵占单位财物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违法手段,也可能会影响到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无论舞弊人员侵占单位财物是否既遂,对于该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单位秩序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可以进行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单位印章行为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在舞弊类案件中,舞弊人员通过伪造印章手段达到舞弊目的是比较常见的,例如有业务员会使用伪造的单位印章,私下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达到赚取差价、非法占有合同项下款项的目的;有股东会私下伪造单位印章,制作虚假公司决议,变更工商登记,转移公司财产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相关规定,对此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在(2017)皖0828行初26号案中,江某、方某、李某、王某系某公司股东,方某任法定代表人,并保管单位公章,后来另一股东江某在未经许可、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私下找人刻了公司公章一枚,然后制作了会议记录并且将自己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方某发现后向公安报案,公安经过调查后,对江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并收缴该伪造的印章的决定。

即便在某些案件中,涉案员工伪造单位印章是为了骗取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单位对此也很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伪造印章的行为势必是要打击的。

在最高院2012年第3期公报案例《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该案中,保险公司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侵犯计算机系统的舞弊行为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在当前知识经济和信息化时代大背景下,单位的很多信息、商业秘密都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存储,舞弊人员在试图窃取单位数据的过程中,势必需要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刑法》领域,规定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同样对上述行为有所规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在上海地区,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况: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48小时内不能恢复,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本条规定行为的;

……

(三)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舞弊行为一般都是以隐蔽性的方式存在,无论是上述提及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亦或伪造印章、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不排除存在这样的情况:舞弊人员在被单位调查前后,或是为了报复单位,或是为了阻扰单位的调查,而采取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一行为并非舞弊行为,但是在舞弊案件中也可能衍生出现,因此在此简单提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在(2016)粤03行终26号案中,陈某原系某公司的员工,因与公司间存在纠纷,聚集了四、五十名员工在公司仓库,阻止公司一方出货,警方接报案后经过调查,以“扰乱单位秩序”的理由,对陈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其他带头聚集的人员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在上海地区,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于“情节严重”的把握,会参照以下情节:

故意损毁办公用品、桌椅、门窗等物,财物损失200元以上,或故意损坏、哄抢文件材料等的;

无理取闹,强行留置、纠缠、威胁、殴打单位工作人员的;   

围堵单位出入通道,阻碍人员或车辆出入,不听劝阻的;

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不听劝阻的;

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

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并非就所有违法行为,与《刑法》保持衔接,因此并非所有的舞弊行为都能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求规制的依据,但无论如何,本法为反舞弊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

作者:星瀚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