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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终将审判——甘肃马拉松组织者之法律责任分析丨星瀚体育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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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越野赛暨乡村振兴健康跑活动于5月22日上午9时开赛,共有近万人参加比赛和健康跑。赛事包括乡村振兴健康跑、21公里越野赛、100公里山地越野赛三个组别,其中172名参赛人员参加了百公里山地越野赛。[1]比赛进行到中午,百公里越野赛高海拔赛段20公里至31公里处,突遭灾害天气,短时内局地突降冰雹、冻雨,并伴有大风,气温骤降,参加百公里山地越野赛的多名选手出现身体不适、失温等状况,其中21名选手因此遇难,其中不乏国内顶尖选手,令人十分痛心,事件一出即引起了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关于马拉松组织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争议则成为了民众讨论的焦点。鉴于此次事件处在调查之中,因此本文仅以现有媒体报道的相关内容为基础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

一、事件概述

通过查询赛事官网发现[2],此次赛事主办单位是白银市委、市政府,承办单位为白银市体育局、景泰县委、景泰县政府,实际执行单位为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景公司”)以及黄河石林大景区管理委员会(即景泰黄河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公司”)。据了解,甘肃省白银市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从2018年举办至今已有四届,连续四届均由晟景公司负责运营。虽已有过前几次的举办经验,但在专业人士眼中,此次比赛的组织仍然漏洞百出,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者已经提前预见事故发生时遭遇的极端天气,但未采取应对措施

甘肃白银气象局在21日即预测到次日可能出现大风天气,并已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给马拉松的主办方。[3]根据马拉松比赛当天的录像显示,在开幕式环节时比赛现场已经刮起大风,风声甚至已盖过了领导发言讲话的声音。但在此种条件下,组委会仍未对该比赛及时叫停,或采取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随时产生变化的恶劣天气,这为后续选手可能遇到的极端天气危害留下了隐患。

事后,当地的牧羊人朱克铭表示,当地气候多变,发生极端天气的情况时有发生,并非偶然事件。[4]无论是当地政府,还是赛事的组织运营者,对于当地的气候条件应当是知晓并熟悉的。

2、比赛缺乏有效的熔断机制

比赛当日12时17分时,已有参赛者在比赛群里发视频求救[5],而官方则表示,下午2时左右,救援队在到达救援现场后发现灾害严重,伴有冰雹、泥石流现象,赛事组委会会同赛事公司调取参赛人员GPS点位情况研判后才叫停比赛。[6]与此同时,在事后对最后一位退赛者的采访中了解到,该女性参赛者在到达CP4站点后还未被叫停,此位参赛者在当晚8点40分,已经跑至68公里的地方才被告知停止比赛。[7]除此之外,有跑者称,听到蓝天救援队的相关人员强烈建议组织方停止比赛,但组织方并未叫停,且工作人员未向通过CP2 的参赛者告知中止比赛。[8]由此可见,赛事组织者为能够对比赛过程中发生的天气突变事件作出及时响应,宣布停赛,因此对事件结果的扩大负有责任。

3、组织者对选手装备的提示、检查工作不到位

黄河石林景区属于高原、高寒地区,此次赛道所在位置整体海拔在2000米上下,但在此次马拉松的官网所记载的要求选手携带的强制装备中并不包含保暖装备,冲锋衣仅作为“建议装备”被写进赛事手册。[9]根据《中国马拉松管理文件汇编(2021)》中第五部分“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以下简称“越野跑赛事组织标准”),其中第八条中第1款明确了强制装备设置及检查的要求:

强制装备设置及检查

赛事需根据赛道情况、天气情况、补给站设置情况等条件,对选手提出强制装备要求,强制装备清单须在赛事报名说明里进行明确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保温毯、救生口哨、水具

(2)比赛通过区域可以使用的手机及保持比赛期间有充足电量的备用电池

(3)赛事持续过程中如不可避免发生夜跑,或者有一定概率出现浓雾天气时,须要求选手配备照明装置,及保持比赛期间持续照明的配套电池;

(4)高海拔赛事,须要求选手携带具有防风及保暖作用的外套;

(5)赛事关门时间大于12小时的比赛,须为选手配备便携GPS设备,并要求选手全程携带;

(6)能够容纳所有强制装备的背包

除此之外,据部分参赛者称,组织者在比赛前的用品检查工作也比较松懈,“有人与组织者认识,打个招呼就过去了”[10]。而上述规定中第2款即规定了“赛事须在选手签到时对强制装备进行检查......”。由此可见,赛事组织者在前期提示参赛者携带冲锋衣等保暖设备,以及在赛前对参赛者设备的检查工作上均有所欠缺。

除此之外,参赛者们的冲锋衣被组委会收集,并于前一天存放到赛道的CP6换装点[11],这也导致在事发路段的CP2至CP3路段,大部分参赛者们并未携带冲锋衣。而根据前文可知,组织者在比赛前就能够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的恶劣天气,但并未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赛者的保暖装备作出相应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此次事件的发生。

4、补给点设置不合理

据报道称,事件发生的CP2至CP3赛段是此次赛事中最艰难的一部分赛段,但并未设置补给点,官方给出的回应为该赛段地势崎岖,不适宜设置补给点。根据越野跑赛事组织标准第七条第4款规定:“组委会在赛道沿途应大约每10公里确保设置1个补给站,两个补给站之间最远不应超过20公里。”组织者设置的CP2至CP4之间的距离虽未超过规定的要求,但我国资深的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赛事裁判员符海对此表示:CP2补给点至CP4补给点之间的距离已经远超10公里,且CP3的位置环境最为恶劣,处在整个赛道的顶峰位置,因此不能越过CP3设置补给点,否则会造成赛事事故,而是应当在CP3附近寻找合适的位置设置补给点,以保障供给[12],本次赛事的补给点设置是不专业、不合理的。由此可见,此次赛事的补给站设置存在问题,这也是导致此事件发生的一大原因。

5、参赛选手携带的GPS装备无法定位,手机求救无信号 

强制装备设置及检查

赛事需根据赛道情况、天气情况、补给站设置情况等条件,对选手提出强制装备要求,强制装备清单须在赛事报名说明里进行明确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保温毯、救生口哨、水具

(2)比赛通过区域可以使用的手机及保持比赛期间有充足电量的备用电池

(3)赛事持续过程中如不可避免发生夜跑,或者有一定概率出现浓雾天气时,须要求选手配备照明装置,及保持比赛期间持续照明的配套电池;

(4)高海拔赛事,须要求选手携带具有防风及保暖作用的外套;

(5)赛事关门时间大于12小时的比赛,须为选手配备便携GPS设备,并要求选手全程携带;

(6)能够容纳所有强制装备的背包

根据上述第5项的要求,组织者须为参赛者提供GPS装备。在此次比赛中,由于大部分赛道为无人区,信号条件差,在极端天气发生之后GPS定位失灵,导致选手无法用手机发出求救信号,这一事实也得到了后续消防救援团队的证实。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件发生之后选手无法发出求救信号,救援队伍亦无法有效进行搜救,由此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而符海表示:在越野跑赛事中,赛事组织者应当在赛前向当地通信部门进行应急救援保障申请,可以通过设立应急保障车等方式使赛道区域覆盖到信号,以保证赛事的安全进行。然而在此次赛事中,并未设置相关通信设备,这也为事件发生后的搜救工作增加了难度,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危害结果。

二、法律责任分析

综合各方面的新闻报道,我们可以发现,造成此次重大伤亡的原因并非仅是极端天气本身,组织者的失职行为亦是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推手”。如何将责任进行有效划分,使失职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恢复已经造成损害的社会秩序,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一)此次事件主要责任人的认定

根据前文所述可知,此次赛事挂名主办单位是白银市委、市政府,承办单位为白银市体育局、景泰县委、景泰县政府,实际执行单位则是晟景公司以及景泰公司。因此可以认定,晟景公司以及景泰公司应为此次赛事组织和运营的第一责任人,为本次赛事的实际组织者,是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同时白银市委、市政府、白银市体育局、景泰县委、景泰县政府仅为挂名主办,须承担相应的监督与管理不利的责任。

(二)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此次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媒体与社会公众的热议,组织者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则成为了争议的焦点之一。笔者的观点更倾向于组织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35条之一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事件中丧生者高达21人,已远超过立案标准,甚至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恶劣”的程度。这也就意味着,组织者一旦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则面临着承担刑法所规定的加重的法定刑,因此,正确地对行为定性则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1.组织者涉嫌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之分析

(1)责任主体之明确

鉴于本次马拉松比赛为地方政府主办,当地体育文化公司与景区管理委员会实际执行,因此在认定刑事责任方面首先须解决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应当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者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结合此次赛事的性质等情况分析,本次活动的政府仅为挂名主办,实际运行与执行者为晟景公司与景泰公司,二公司应当认定为本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二公司内部指派的直接负责并管理本次赛事的主管人员应认定为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主体应为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而地方政府虽有监督管理失职之责,但不足以构成本罪,因此并非本罪的犯罪主体。

(2)责任主体主观方面具备过失心态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在本次事件中,赛事组织者很明显地存在主观方面的过失。其一,在恶劣天气的预测方面,在比赛前一天已经接到气象局的大风预警,且比赛当天开幕式阶段即遭遇到大风天气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认定赛事组织者已经预见到天气有继续变化的可能,但并未及时叫停比赛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而是轻信此种天气的改变不会给参赛选手带来危险;其二,赛事组织者在已经发生参赛者求助的情况下未及时叫停比赛、告知其他参赛选手,亦体现了组织者轻信自己的准备工作足够充分,在此种恶劣情况下能够保障参赛者的人身安全。结合以上两点,我们有理由认定组织者存在着主观方面的过失心态。

(3)责任主体客观方面存在过失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本次比赛为马拉松越野赛,无论是比赛场地自然环境还是比赛完成难度,都高于一般的城市马拉松比赛,因此组织者应当承担更加严格的安全保障责任,组织者违反了安全保障责任的行为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其一,组织者违反了越野赛组织标准中关于“强制装备设置与检查”中规定的义务,我们当然地可以认定组织者比参赛者更加熟悉当地的地势地貌与气候特点,因此组织者有义务在赛前要求参赛者配备冲锋衣等保暖设备以应对可能遇到的极端天气,然而组织者不仅没有要求参赛者必须准备保暖设备,而且没有强制检查,结果导致参赛者在比赛中因此失温而遇难。

其二,在越野赛组织标准所要求的必须为选手配备的GPS装置方面,组织者虽提供了设备,但因未做好通信保障工作,未做到信号全覆盖,而导致选手在遇难时无法准确定位、无法发出求救信号,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为GPS设备实质性地丧失了应有功能,因此组织者的此种无效作为亦是对该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其三,组织者未能在最危险的路段设置补给点,而仅以“该路段不具备设置补给点的条件”为由将该路段绕过,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组织者未能及时发现该路段发生的极端天气,且未能为在该路段上发生危险的参赛者给予及时的看顾与保护,最终造成了事件的发生。而正是组织者上述的失职行为,导致组织者在遇到极端天气的情况下无法及时获救,最终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2.组织者的失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根据上文所述,可以认定组织者的失职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关系,但该种关系能否认定为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仍然需要进一步讨论,且该种讨论至关重要。只有二者之间的关系能够达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程度,才能将该损害结果归责于组织者,组织者才应当就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成立刑事犯罪,反之则不能以刑事责任对组织者加以评价。

在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争议点主要在于该赛事中所遇到的极端天气是否是“偶然的介入因素”。所谓偶然的介入因素是指该介入因素是偶然的,在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不能被提前预知的。结合当地高原、高海拔的自然条件,以及牧羊人朱克铭的表述可知,事发的CP2至CP3路段因地势险峻,冰雹、冻雨、大风等极端天气经常出现。由此可知,该赛事中参赛者所遇到的极端天气并非偶然事件,景区管理者对此应当是熟知的,因此该种极端天气的产生则并非“偶然的介入因素”。而在组织者熟知可能会发生极端天气的情况下,因其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使参赛者因此遭到损害,则可以认定为组织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之定性

根据我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在网络热议中,亦有声音称:本次活动仅有172位参赛者参与,并未达到法规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认定标准,因此不满足本罪的构成要件。

但通过搜索裁判文书网后可以发现,在王某、赵某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法院根据“活动前的宣传、活动方案及活动当天的相关视频、照片可知,活动规模已经具备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虽参赛人数不足1000人,但亦可认定为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13]因此,根据此次马拉松活动的组织规模、现场工作人员、旁观人员等情况综合考量,本次活动应当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仍然有成立该犯罪的可能性。 

(三)组织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应当明确的是,本次赛事的组织者因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对损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截止至行文当日,当地政府已积极展开善后事宜,根据《补偿协议》的内容可以发现[14],此次补偿的金额共计95万,其中包括家属处理善后事宜过程中产生的丧葬费、往返交通费5万,以及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90万,后者包括(1)事故团体意外险50万;(2)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金10万元(由景泰县应急管理局支付);(3)景泰公司补偿10万元;(4)晟景公司补偿10万元;(5)景泰县人民政府救助资金10万元。

究竟应当“赔偿”还是“补偿”?

应当明确的是,“赔偿”与“补偿”并非同一法律概念,而是具有不同性质的。“补偿”是基于无过错状态下,因法律的公平原则而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人道主义援助,具有补充性;而“赔偿”则是在一方存在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基于另一方的,具有处罚性。但可以看到的是,相关单位与遇难者家属达成的为“补偿”协议,并未提及“赔偿”的相关字眼,看似是积极地弥补遇害人的损失,实际上则表达了对自身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回避态度。在笔者看来,无论是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还是实际运营者,都应当对遇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正如村上春树所言:“我超越了昨天的自我,哪怕是那么一丁点儿,才更为重要。在长跑中,如果说有什么必须战胜的对手,那就是过去的自己!”这是跑者普遍认同的跑步哲学,很多人把它当作跑步的动力源泉,甚至工作、生活的座右铭。梁晶、黄关军等21条鲜活的生命已经离开了我们,他们是跑者中的精英,是我们心目中的大神,损失不可挽回,但跑者的精神应当流传下去。希望有关部门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学习、承继马拉松的精神,勇于承担起应负的责任,让违规违法者依法受到惩处,让遇难的跑者家属得到应得的抚慰,让马拉松赛事更加完善,让马拉松的精神更为广泛的流传,这才是对遇难者最好的慰藉。

[1] 新闻来源:http://www.baiyin.gov.cn/xxgk/xxgkml/qtfdxx/xwfbh/202105/t20210524_183037.html

[2]https://event.geexek.com/13732

[3]新闻来源:网易新闻https://www.163.com/dy/article/GAUIPIEO0529ARBP.html

[4] 新闻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07JPJ6Oe6U8TYJ_MWYZAcQ

[5] 新闻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c4A7jWX7vhgWmAmUnUrG4w

[6] 新闻来源: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http://www.baiyin.gov.cn/xxgk/xxgkml/qtfdxx/xwfbh/202105/t20210524_183037.html

[7] 新闻来源:白银最后一位退赛者的发声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0784436452347146&wfr=spider&for=pc

[8] 新闻来源: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0ae0f16b15ec0357f4c575b/

[9] 新闻来源:https://news.cctv.com/2021/05/24/ARTIp7o03JZ8FmAk1IUOpk1i210524.shtml

[10]新闻来源:https://news.cctv.com/2021/05/24/ARTIp7o03JZ8FmAk1IUOpk1i210524.shtml

[11] 新闻来源:白银最后一位退赛者的发声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0784436452347146&wfr=spider&for=pc

[12] 新闻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c4A7jWX7vhgWmAmUnUrG4w

[13]详见(2017)渝0106刑初1326号刑事判决书。

[14]新闻来源: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00723032860600274&wfr=spider&for=pc

作者:冒小建,孙一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