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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道歉日”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实务操作丨星瀚文娱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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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2020年12月31日,被称为“道歉日”,因为在法院出具生效裁判文书之后的第六年以及第十四年,郭敬明、余征(笔名:于正)终于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分别通过自己的新浪微博向庄羽女士、陈喆(笔名:琼瑶)女士赔礼道歉。 

不管郭敬明、于正的道歉是真如其文所称,系其酝酿多年积攒足够勇气之后的迟来之举;还是迫于群众及主管机关压力的无奈妥协。热闹之后,我们尝试复盘整个过程,郭、余两位是否已经全面履行法院判决?在实务中,作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行为方与接受方,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郭某、余某案的判决结果及履行情况 

经查阅(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两份判决书,判决书的主文中有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内容如下:

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承担); 

被告余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余征承担); 

可以看到,与判决内容相比,郭敬明、于正履行赔礼道歉行为的载体均变更为了新浪微博,而非此前法院判决的《中国青年报》以及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等网站。并且根据合理推断,在与判决时隔十四年、六年之后,郭、于发表于新浪微博的“小作文”,应当也未经两家作出案件一审判决的法院审核。 

这样合理吗?是否可以认为郭、于已经履行了判决? 

法院确认履行渠道的理由、依据与履行的实务经验 

一般而言,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履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渠道时,会综合考虑(1)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要求;(2)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3)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赔礼道歉、消除相应的方式(如当庭、当面方式;书面方式;通过媒体公开方式等),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渠道(如通过原始侵权渠道;在地区性报纸上发表声明;在全国性报纸发表声明;在特定网站发表声明等)。笔者在实务过程中,还发生过有当事人要求侵权人必须通过在某网站上传露脸视频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 

而从实际履行的方式来说,若现实履行的渠道所造成的传播效果已等同或超过了判决书规定的渠道,且达到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本意的,则一般可视为已经履行了判决规定的义务。如果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接受方认为行为方实际履行的方式尚未完全覆盖判决书规定的渠道,亦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继续要求行为方履行。 

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内容是否需经过法院审核的问题,笔者曾作为行为方的代理人处理一起纠纷,就该问题电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的答复是,如果系自行履行判决、刊登声明的,法院原则上不会对实际发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在内容发表后,若接受方认为声明内容未达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效果的,则亦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提出异议。 

从程序的角度而言,在判决书已生效,且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时,无论是作出判决的审判庭、还是负责判决履行的执行局,都无法直接介入一方的履行行为;即使介入,也无法以书面方式对于一方提出的文本进行确认,因此,法院也只能采取事后依申请人申请,而非事前审查的方式来处理相关争议。 

赔礼道歉等于消除影响吗? 

无论是已经火热生效的《民法典》,还是已公布尚未生效的新《著作权法》,仍然均将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并列,作为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在实务中,一般认为赔礼道歉是针对自然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而除了自然人之外的公司、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等主体,由于其为拟制法人,并不存在独立的“人格”,因此无法作为“赔礼道歉”的接受方,以法人名义提起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往往会被法院以上述理由驳回。 

而消除影响则更强调针对侵权行为的后果本身,通俗理解即“对事不对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等拟制法人,均可以提起要求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后果的诉讼请求。 

当然,也因为消除影响是“对事不对人”,在实际履行中,亦可将声明的重点落脚于对客观事实和实际损失的陈述上,而无需如赔礼道歉的声明,必须带有道歉的主观表态。 

消除影响作为法定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对于权利人挽回损失、恢复声誉固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但随着媒体的迅速发展和信息爆炸,在一些领域,特别是文化娱乐体育板块,一起纠纷从爆发到结果的全过程往往都已经公开甚至过度曝光在公众视野中;等到判决生效,该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往往通过各方自述,媒体主动或被动的宣传,以及判决书的公开,已经消除殆尽;在此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再次单独以声明的方式进行消除,也值得商榷和考量。 

最后,作为文创娱乐领域的从业律师,我们致力于行业能够更加良性有序地发展。本次的“道歉日”,也给行业敲响了警钟,互联网并非没有记忆,实施不法行为终将付出相应代价。星瀚律师也将持续关注行业需求,为从业者保驾护航。

作者:陈欣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