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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事实避而不答,可能构成自认丨争议解决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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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部分事实,代理人不清楚”、“代理人需要和当事人核实,无法回答”、“代理人没有权限”……以上这些话术原本是律师或有经验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中,面对于己不利的问题时常常使用的诉讼技巧,但在2020年5月1日之后,这样的“避而不答”可能恰恰成为案件败诉的缘由了。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民事证据规定》”),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民事证据规定》全文共100条,涉及对原《民事证据规定》修改的条文为41条,新增条文47条,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亮点就是关于自认规则的修改和完善。 

一、自认的含义及此次修改涉及的条款

自认是当事人基于处分权行使而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在诉讼上所主张事实作出的陈述,特别是于己不利的事实陈述,以言词或行为表示承认,从而使该事实主张者的举证负担转由承认者承受的一项证据法制度,简言之,自认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

二、自认规则重点内容解读

1. 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视为自认 

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对于相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法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置可否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正如本文开篇所述,“对于这部分事实,代理人不清楚”等话术今后或许不仅不能发挥作用,反而可能构成对于己不利事实的自认,恰恰成为案件败诉的缘由。 

2. 附条件和限制的自认由法院决定 

新《民事证据规定》明确,附条件或有所限制的承认,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换言之,附条件,或者不附条件;有所限制,或者未加限制;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面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企图设置前提条件来得到一个只对己方有利的结论,可能无法达成目标。附条件和限制,是否构成自认,最终还是要由法官裁判。 

3. 代理人自认不需要特别授权 

以前代理人对于重要事实的自认是需要特别授权的,此次新《民事证据规定》作了调整,不但规定代理人自认不再需要特别授权,而且明确如果想要排除代理人的特别授权需要另行书面明确。 

换言之,这将直接导致律师的自认产生等同于当事人自认的效果,这一变化亦应引起广泛律师同仁的警觉,我们要意识到作为律师,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以更加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更加尽心尽责的态度,为当事人做好诉讼服务。 

4. 自认适用的范围扩大 

旧法中自认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庭审理中”和“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值得重视的是,此次新《民事证据规定》将自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扩大后的范围包括“法庭审理中”、“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 

5. 撤销自认的条件放宽 

原《民事证据规定》规定,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当事人撤回承认需要满足“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此次新《民事证据规定》取消了与事实不符的要求。 

此内容变化,降低了作出自认一方的证明难度,且有利于排除“胁迫”及“重大误解”对于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但即便如此,实践中“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证明仍然较难,因此,当事人仍需注意保存相关书面证据。 

6. 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此次新《民事证据规定》新增关于共同诉讼人自认的规定,并就普通和必要共同诉讼人自认作了区别。 

所谓普通共同诉讼人,举例来说,3个人团购买车,后来均与4S店产生了纠纷涉诉,他们就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有3辆车有3个合同关系,是可分的,是各自独立的。而所谓必要共同诉讼人,举例来说,在继承纠纷中,法院没有判决遗产的分割归属时,所有的继承人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他们具有不可分性,必须一同起诉、应诉。 

具体到此次自认规则中,与前述特征类似,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自认具有完全独立性,仅对作出的人发生效力;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自认具有不可分割性,一人自认有可能被视为全体自认,因此,如果不同意的,必须明确予以否认。 

三、自认规则带来的影响: 诉讼代理人专业能力的提升

此次自认规则部分内容的修改和完善,一方面规制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反言”和“回避”,有利于案件查明。另一方面也对诉讼代理人专业能力提升提出了要求。 

此前有些诉讼代理人由于对案件事实研究的不够深入,庭审准备敷衍模糊,或者说对于案件事实的取舍、判断的不够准确,企图“蒙混过关”,最后把事实认定的难题都留给法官,但此次随着自认规则的变化,“不置可否”、“避而不答”,“模棱两可”将难以过关,甚至直接损害当事人诉讼利益,诉讼代理人本身的专业度将成为致胜的关键。 

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和规范,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律师在接待客户时,建议做详细的谈话笔录,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固定,有利于后续证明律师庭审表述内容是经过当事人确认和认可的。 

第二,开庭之前建议准备诉讼预案,对庭审中法官可能调查的重点事实提前做好准备,并提前与客户做好核实,以书面的方式与客户进行确认。 

第三,对于可能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事实,在诉讼准备时反复演绎和博弈,并与当事人沟通和阐明,充分提示风险,得出最利于己方的诉讼方案并予以固定。 

第四,诉讼准备也要充分关注到己方缺乏证据的关键事实,可在庭前设计陈诉、答辩、质证时的发言和相关庭审问题,通过庭审时的表现提示法官注意相关事实,进而引发法庭调查,促使对方构成自认,减轻己方的举证责任。 

以上建议仅作列举,我们相信只有伴随律师专业能力的提升,才能在具体的案件承办中充分运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维护和实现本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作者:卫新、占菊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