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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培训暂停,如何妥善处理在线授课和退费要求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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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1月23日发布公告要求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在2月底前暂缓开展线下服务后,又于2月18日再次通知,3月份起,各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仍不得开展线下培训和托育工作。

就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定性问题,此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及上海市高院课题组已明确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那么,教育培训机构如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如约履行合同的,是否有权将原定的线下课程转为线上课程或延期提供服务?家长或学员是否可以拒绝教育培训机构提出的替代方案,可否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并要求退费?本文将对前述问题试做分析,以供参考。 

一、教育培训机构能否将线下课程变更为线上课程? 

教育培训合同通常会明确约定相关课程的具体授课形式,如网课或面授。基于面授班的场地、人力成本和受众学员规模的限制,面授班的收费通常高于网课。选择面授班的学员,在订立合同时的根本目的除了获取相应的培训知识外,往往还希望获得现场课堂管理、授课老师当面沟通、答疑等服务。 

为了应对疫情导致的线下大面积停课危机,大量教育培训机构选择将线下课程转到了线上。我们认为,不可抗力所能产生的法效果仅限于全部或部分免责以及在合同目的不达时的法定解除权,并不能够产生基于公平原则对合同内容直接进行变更的法效果。

因此,在线下停课措施本身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从线下授课转到线上授课这种培训形式的变更,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未经当事人同意,培训机构无权单方决定变更培训形式。 因此,如教育培训机构拟转换上课形式,务必通过书面协商(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群通知、官网通知、邮件确认)的方式进行,同时注意保留学员同意此类变更的书面记录。 

二、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可以以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延期开课并免除延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我们认为,若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并未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丧失继续履行之必要的,教育培训机构有权单方决定将相应课程予以延期且可免于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学员应对此类延期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但是,针对某些具有明确期限利益的教育培训合同,教育培训机构则无权径行调整授课时间的安排。比如2020年度上海春季高考辅导班、研究生面试辅导班、上海公务员培训面授班等,此类培训合同往往具有短期时效性,寒假经过或面试时间届满后,学员订立该合同时所期待实现的期限利益已丧失,教育培训机构再行履行对于学员而言已无必要。 

同时,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拟迟延履行,则在迟延履行期间,其还需适当履行下述义务: 

1. 通知义务。教育培训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员发出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以及暂定的后续的课程安排。 

2. 举证义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保留租赁房屋所在地商场、园区发布的停止展业的通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发布的暂停线下教育培训活动的红头文件等,作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3. 减损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当事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新冠疫情下,就教育培训合同而言,教育培训机构所负担的减损义务有限。 

三、学员可否拒绝教培机构的延期履行或在线授课,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提出解约的态度通常较为谨慎,原则上,对于部分或者暂时不能履行的合同,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而是会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就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而言,判定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实现一般可以综合考查以下因素: 

1.在迟延履行中,时间因素对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比如当事人订立的研究生复试面授培训合同,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教育培训机构需在本年度学员所报考的高校组织研究生复试前,提供培训。如受疫情影响,临近或届至复试日,教育培训机构仍未完全提供培训,则可认定该学员的合同目的已然不能实现,合同可解除。 

2.授课形式或授课人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例如,1对1小班面授或指定名师授课的教育培训合同中,基于此种教育培训合同强烈的人合性特征,教育培训机构变更授课形式或更换授课人时,就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可解除。 

3.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在整个合同金额中的占比。在不完全给付情形下,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不符合约定的培训课程价值占全部合同金额的大部分,一般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 

我们建议,学员在拒绝教培机构延期或变更授课形式并主张解除合同前,务必先行核查合同原文或双方缔约时的聊天记录、往来沟通文件中是否有关于授课形式、授课时间、授课人、合同目的的明确约定,避免因自身缺乏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而引发纠纷。 

四、家长或学员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的,教培机构如何退费? 

疫情防控措施本身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因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家长或学员提出解除合同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同意解除合同。就退费处理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的不同,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以下对常见问题予以列举。 

1. 概不退费条款是否有效? 

部分教育培训合同中会明确约定概不退费,就此类概不退费的约定,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往往会以该条款明显免除了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排除学员的主要权利,且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为由,判决该条款无效【(2017)京0108民初28296号、(2017)京01民终7158号】。 

我们建议,教培机构应在其提供的合同中以加黑标粗方式标明此类退费条款,同时应当避免出现概不退费的霸王条款。 

2. 退费时,就免费赠课部分,学员是否需要补充支付对价? 

很多教育培训机构为了促成签单,会在出售正式课程时,一并向家长或学员赠送免费课程、暖身课程等,而在合同解除退费时,又转而要求就已上的免费课程支付一定对价。 

针对此类情况,目前司法实践的态度是,就已上的免费课程,学员或家长无需补充支付对价,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未上的正式课程的价款予以返还【(2019)沪0114民初18018号】。 

3. 合同解除退费时,按原价还是优惠价退?

教育培训合同解除后,在计算退费时,一般需要扣除已经发生的教育培训费,这一点在实践中争议较少。容易引发争议的是当事人双方关于退费计算基数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教育培训机构往往希望以已收款项-单次课程原价*已上课时数作为退款数额,家长或学员往往希望以已收款项-单次课程优惠价*已上课时数作为退款数额。 

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我们倾向于认为,按优惠价作为计算基数予以扣减更符合课程的真实价值,也属于事实上的成交价格,退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即便是在合同对于退款的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合同约定退款时应按照收据显示的课程原价计算并扣减已消耗的课时费用,仍存在被法院认定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2019)沪0112民初24247号)】。为免争议,我们建议,教培机构应对退费规则进行明确设计,避免约定不明而产生大量的纠纷解决成本。 

总体而言,在应对新冠疫情下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时,教培机构处置的基本思路应当是: 

(1)有线上授课条件时,先行协商转换授课形式;

(2)如学员拒绝转换授课形式,则提出迟延履行并履行好通知、举证及减损义务;

(3)如学员进一步拒绝迟延履行并提出解约的,仅对某些具有明确期限利益等原因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达的培训合同,教培机构应当同意解约;

(4)积极开发新课程、新服务模式、给予原学员更多选择和优惠,通过商业创新和增值与客户达成新的业务合同,挽回损失。 

近些年来,教育培训行业高速增长,机构数量激增。此次疫情对于教培行业的影响具体直接,但我们相信,教育服务是社会刚需,疫情过后,需求会得到释放,互联网时代,会促进服务方式的转变,这些都是趋势,只要机构的应对方案参照本文的思路和原则,一定会得到消费者的接受和认可。 

同时,我们认为,风险中孕育机遇,那些短视、推诿、缺乏抗风险能力的机构将逐渐被淘汰。相反,能够直面客户诉求,主动协商、合理补偿、合法解决疫情带来的双方损失、有长远眼光、积极转型的机构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这从近日来在线教育板块资本市场的表现亦可看出。 新冠疫情终将过去,但其影响将深刻改变行业。在线教育风靡之下,如何妥善合规的转型线上发展?线上运营又将遇到哪些新的挑战?如何应对其他机构高薪挖角、如何预防核心商业秘密泄露?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予以介绍。 

希望大家在防治疫情之余,及早谋划、妥善应对,争取将疫情造成的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作者:卫新、赵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