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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员工被抓给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带来的启示丨星瀚反舞弊

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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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有报道称:华为公司消费者终端业务的六名前中高层领导带走内部资料、投奔其他公司。据悉,华为报案、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甚至包括华为明星产品的设计师。而华为内部人员向媒体证实,就该案,公司内已有通报,但这六人属于研发人员、并非中高层领导。

如今,伴随着高新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和激烈竞争,相关企业的核心人员流动及关键性技术流失已成为新经济时代的普遍现象。一方面,员工具有职业选择的自由,企业难以掌控;另一方面,人员的离职伴随着潜在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而企业方面往往收集证据困难、维权无门,这样的情况在竞争对手之间被相互利用,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以高薪挖人为名、实则是以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与核心技术为目标。

但这一次,华为事件告诉我们,因跳槽而“带走”商业秘密并不仅是商业道德和民事侵权方面的问题,而是可以构成刑事犯罪的严重行为;刑事手段维权的优势也由此展现。

什么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上述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次事件,对华为前员工是否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核实以下两点事实:

1. 涉案前员工是通过何种途径取得的内部资料?

除盗窃、利诱、胁迫外,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既可能是用行骗的方法,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使对方泄密;也可能是通过所谓“合作开发”、“学习取经”及“技术贸易谈判”等假象套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从与本案相关的新闻报道看,涉案员工应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而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2.  新闻报道中所称的“内部资料”能否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对“内部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应当考察其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即(1)秘密性,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必须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对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必须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如何收集证据?

诸如华为一类的高新科技企业,若被侵犯商业秘密则可以提起刑事控告,刑事控告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取证时又有什么注意事项?

1.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华为事件中,如果因前员工的舞弊行为给华为公司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前员工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给华为公司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前员工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被害人的起诉依据?

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3.  取证的注意事项?

如果提起刑事控告,华为公司在取证上可能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首先需要完整保存华为公司与前员工之间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员工保密合同书》和《离职员工承诺书》等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均应作为证据材料妥善保管;签订合同及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有的资料信息都可能成为刑事立案的依据。其次,需要提供有关前员工的主体信息,包括真实身份信息、居住地址、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相关亲属的联系方式等。提供这些信息是为了供侦查机关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社会关系。最后,需要提供有关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信息,包括华为公司内部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保护、使用等规章制度,以及证明有关机密技术被泄露的事实、公司因此蒙受的各类损失等。

其二,注意及时、科学地提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作为新型刑事证据,存在于电脑、手机、移动硬盘、网络云盘等所有可能的载体中,可能是文档、聊天记录、邮件等可以反映内容的数据资料,也可能是行为人操作计算机的动作、轨迹等。

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电子数据已经普遍存在于现代商业和金融活动中。尤其是在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中,大量技术信息均通过电子形式保存,更需要及时和科学地对相关证据进行提取。

在星瀚刑事部经办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某上市公司的技术员通过盗取其他员工账户的方式,侵入数据库窃取公司的机密技术资料,并上传至百度云账户及家里的个人电脑。后来我们凭借专业的电子取证技术,通过数据筛查、数据恢复、行为分析等综合调查手段,查清技术秘密被该员工存储至百度云盘、邮件、个人电脑硬盘、移动硬盘等细节,顺利获取该员工窃取公司技术秘密的关键证据,成功阻止了该核心技术秘密的泄露。

刑事维权有何优势?

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被害人,公司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损失、取得赔偿,也可以采用刑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在这两种路径中,后者具有自身先天的优势和特征,华为公司的做法值得其他高新科技企业借鉴。

1. 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更强

民事诉讼中,取证责任都在民事主体自身,通过正常民事途径来取证往往是非常困难的,各方面都会遇到一定的阻碍。而一旦启动刑事立案,公安机关作为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可以充分利用公权力的各种资源和手段进行取证,不仅会加速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而且有利于彻底查清事实。

2. 通过刑事谅解取得赔偿金,提前挽回损失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多数会提出通过赔偿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以此换取取保候审或者轻判量刑。根据法律规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量刑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实务中也是决定被告人能否获取取保候审或缓刑的重要条件。因此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只要有履行能力,都会积极向被害人提出赔偿请求,求得谅解。

3. 能够在业内起到警示作用

一旦刑事控告成功,不论是对整个行业,还是对公司的内部员工,都将起到严厉的警示教育作用,可以有效预防此类案件的再发生,并进一步强化内部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

华为事件后续将如何发展,我们还会持续关注。但是高新科技企业通过这一事件可以看到,做好内部员工管理,确保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是相当重要的前期工作;而企业被侵犯商业秘密后,通过合理的取证和证据材料准备,以刑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不失为一种高明的、可借鉴的途径。

作者:星瀚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