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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反舞弊的重要手段,内部举报无疑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一个好的内部举报制度必定是一个能被信任、安心使用的制度。需要通过法律指引、企业自身努力去完善。相信我国在不远的将来也会像发达国家那样拥有自己的保护内部举报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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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在代理一起单船海事事故中的船东方与救助方协商提供担保放船问题时,将以往惯常的担保函措辞提供给救助方时,救助方在我们惯用的担保函措辞中,要求加入保证人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措辞内容,并再三强调如果不加入连带担保的措辞,救助方不会接受担保人出具的放船保函,尽管因为救助费的具体金额在短时间内协商一致,双方通过签署和解协议的方式避免了放船担保函应当如何出具的冲突,但在救助方提出修改相应措辞后,笔者立即研究放船担保函措辞有关的法律争议问题,发现确有冲突之处。现将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分享。
自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金税四期采购意向公告以来,金税四期的话题一直热度不退,很多企业对金税四期也关注甚多,本系列三篇文章将分别围绕什么是金税四期、金税四期的重点监控内容和涉税风险及企业如何应对涉税风险展开,旨在为企业如何应对金税四期提供思路。本文为金税四期系列的第一篇,从金税工程的发展过程、金税四期的核心功能以及发展趋势的角度介绍一下什么是金税四期。
近年来,有关共同保险问题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集中体现为首席承保人统一对外赔付后的共保摊回案件,笔者有幸在近年经办了多起共保分摊案件,就其中共性问题进行总结,以期抛砖引玉,为保险人开展共保业务提供支持。
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等组织的2021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中,(2021)粤52民终453号案件入选。该案是由股权转让交易双方所谓的“包税条款”所引发的争议,同时该案件中还存在着“阴阳合同问题”--即用于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内容不一致。虽然本案中法院未对“阴阳合同”问题展开,但“阴阳合同”是本案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国家持续优化民营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加大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以职务侵占罪为例,去年及今年,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条文内容、追诉量刑标准的两次大改(《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最新《立案追诉标准二》)都能够体现出这一点。实际上,职务侵占罪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领域职务犯罪的最典型罪名,其规定的沿革,本身就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的调整。
本月,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中心重磅发布《内外勾结型串通投标类舞弊行为数据分析报告》,聚焦内外勾结型串通投标类舞弊行为犯罪主体的实务认定及特点、常见舞弊形式、受舞弊行为影响项目的主合同问题分析等。
本月,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中心重磅发布《违反反舞弊条款类案件数据分析报告》,聚焦反舞弊条款的应用及在争议解决时的效力问题、触发反舞弊条款的事实认定问题、违约金认定问题及违反反舞弊条款对主合同的影响问题等。